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哪些跳单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5 14:45浏览量:548
二手房生意中经常出现生意胶葛,在二手房生意合同中,哪些跳单行为无需承当违约职责?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案情经过】
原告上海某物业参谋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诉称:被告陶某使用某公司供给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子出售信息,成心越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定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好,归于歹意“跳单”行为,恳求法院判令陶某按约付出某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某辩称:涉案房子原产权人李某某托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子,某公司并非独家把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出售。陶某并没有使用某公司供给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子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涉案房子。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带陶某看了该房子;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参谋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参谋公司)带陶某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子;11月27日,某公司带陶某看了该房子,并于同日与陶某签定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好,陶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某或其托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某有相关的人,使用某公司供给的信息、时机等条件但未经过某公司而与第三方达到生意生意的,陶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生意达到的实践成交价的1%,向某公司付出违约金。其时某公司对该房子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参谋公司报价145万元,并活跃与卖方洽谈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参谋公司居间下,陶某与卖方签定了房子生意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生意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某向某房地产参谋公司付出佣钱1.38万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定:被告陶某应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付出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定:一、吊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定;二、某公司要求陶某付出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律师解读】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某公司与陶某签定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归于居间合同性质,其间第2.4条的约好,归于房子生意居间合同中常有的制止“跳单”格局条款,其原意是为避免买方使用中介公司供给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子,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钱,该约好并不存在革除一方职责、加剧对方职责、扫除对方首要权力的景象,应确定有用。依据该条约好,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要害,是看买方是否使用了该中介公司供给的房源信息、时机等条件。假如买方并未使用该中介公司供给的信息、时机等条件,而是经过其他大众能够获悉的合理途径取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挑选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进房子生意合同建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经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子,陶某及其家人别离经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经过其他中介公司促进了房子生意合同建立。因而,陶某并没有使用某公司的信息、时机,故不构成违约,对某公司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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