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婚前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9 14:31浏览量:2789
案情:原告李甲、李乙之父李某再婚前有个人产业房子一套,因欲与被告赵某欲再婚共结连理,为妥善处理婚前婚后产业,于1998年3月,李某与赵某签定了《婚前协议》一份。该协议由李某亲笔书写,李某、赵某一起于落款处签名,约好内容如下:(1)我所欠的伍万元债款由赵某拿出婚前产业5万元给我补偿,我婚前的私有住所×巷×幢×号从协议之日起归于赵某个人的婚前产业,任何人无权干与。(2)往后装饰房子的费用与购买家俱资金,均由赵某个人承当。(3)我与赵某婚后创下的产业,属夫妻一起一切,不管哪一方因故,均由健在一方承继,继子女无权干与。如继子女不贡献、奉养在世的继爸爸妈妈,就撤销其承继权,由健在的白叟自在处置、变卖作为生活费用。立协议人:李某 赵某1998年3月×日签定《婚前协议》的当日,李某向赵某出具收条”一张,内容如下:今收到赵某给我币伍万元正(作为我婚前清还所欠债款)。落款为:收款人李某。后两边于1998年10月处理结婚挂号,婚后一起在该房子内寓居,但一向未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挂号手续,直至2005年5月经县房管所挂号改变为李某与赵某共有,并颁发了房子一切权证”和两本房子共有权证”,共有人为李某、赵某。另2000年土地部分颁发了该房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李某。2005年12月,李某因交通事故逝世。李某逝世后,李某之子原告李甲、李乙诉至法院,恳求承认两原告对父亲的遗产房子一套具有承继权,并对该房子按法定承继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切割。被告赵某则以为,在两边签定《婚前协议》并按约交给李某伍万元后,房子就已归其一切,改变房产证为共有系被承继人李某的私自行为,若不能宽和,两原告应清偿其父向赵某婚前所借的伍万元债款后,再切割房产。被告赵某向法庭提交了《婚前协议》及《收条》系李某亲笔书写的司法鉴定书,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但赵某未能向法庭证明改变房产证系李某的独自行为。庭审中,原、被告均赞同房子的价值按6万元核算。问题:1、《婚前协议》关于李某婚前个人产业房子一套的归属是买卖合同,仍是赠与合同?2005年5月改变房产证为李某与赵某共有的行为应怎么确定?该争议房子是否归于夫妻一起产业?2、争议房子归于何种夫妻一起产业,是否在遗言处置产业范围内?3、《婚前协议》关于遗言部分的内容是否有用?应按遗言承继仍是按法定承继?案情:原告李甲、李乙之父李某再婚前有个人产业房子一套,因欲与被告赵某欲再婚共结连理,为妥善处理婚前婚后产业,于1998年3月,李某与赵某签定了《婚前协议》一份。该协议由李某亲笔书写,李某、赵某一起于落款处签名,约好内容如下:(1)我所欠的伍万元债款由赵某拿出婚前产业5万元给我补偿,我婚前的私有住所×巷×幢×号从协议之日起归于赵某个人的婚前产业,任何人无权干与。(2)往后装饰房子的费用与购买家俱资金,均由赵某个人承当。(3)我与赵某婚后创下的产业,属夫妻一起一切,不管哪一方因故,均由健在一方承继,继子女无权干与。如继子女不贡献、奉养在世的继爸爸妈妈,就撤销其承继权,由健在的白叟自在处置、变卖作为生活费用。立协议人:李某 赵某1998年3月×日签定《婚前协议》的当日,李某向赵某出具收条”一张,内容如下:今收到赵某给我币伍万元正(作为我婚前清还所欠债款)。落款为:收款人李某。后两边于1998年10月处理结婚挂号,婚后一起在该房子内寓居,但一向未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挂号手续,直至2005年5月经县房管所挂号改变为李某与赵某共有,并颁发了房子一切权证”和两本房子共有权证”,共有人为李某、赵某。另2000年土地部分颁发了该房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李某。2005年12月,李某因交通事故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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