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具体步骤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2 19:06浏览量:294
行政复议请求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请求 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法定请求期限的,请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
行政复议请求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请求 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法定请求期限的,请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别原因耽搁法定期限的,能够在妨碍消除后的10日内提出请求延伸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请求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检查,对不契合本法规则的行政复议请求,决议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请求人;对契合本法规则,可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请求,应当奉告请求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则外,行政复议请求自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造业的组织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请求人在请求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则的检查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则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间断对详细行政行为的检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可是法律规则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在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则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担任人同意,能够恰当延伸,并奉告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可是延伸期限最多不超越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议,应当制造行政复议决议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议书一经送达,即发作法律效力。
海关行政复议组织在收到复议请求后, 应在5个作业日内决议是否受理,关于决议受理的,收到复议请求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请求之日起 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特别情况下,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担任人同意,可延伸30日;
复议请求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议不服,能够自收到《行政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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