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0 17:42浏览量:177
犯了交通肇事罪的嫌疑人被相关机关拘留后,如对违法现实供认不讳,就会等候法院的审判,接受交通肇事罪带来的损坏。已然要被判定,会出具一份判定书,对这有爱好的人能够重视听讼网小编找的交通肇事罪判定书。
交通肇事罪判定书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初某某,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2015年7月2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议持续取保候审。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刘丽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初某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1日4时左右,被告人初某某驾驭黑MC62XX号金杯牌轻型一般卡车沿省际大通道由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向扎兰屯市方向行进至19公里 110米处时,因疲惫驾驭,致使车辆失控驶入右侧路基下,形成搭车人赵某甲受伤的交通事端。赵某甲经送往阿荣旗某医院抢救无效逝世。当日5时8分,初某某电话报案,在阿荣旗某医院等候交警队工作人员,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公安司法判定中心法医学尸身查验判定,赵某甲系因交通肇事致闭合性胸部损害而逝世;经阿荣旗公安局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初某某承当此次事端的悉数职责。
上述现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案子来历阐明、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驭证信息、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证人初某、宿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判定定见、现场勘查笔录等根据。根据以上现实及根据,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初某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驾驭机动车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致一人逝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职责。初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被告人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照实供述,未作任何辩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11日4时许,被告人初某某驾驭黑MC62XX号金杯牌轻型一般卡车沿省际大通道由东向西行进至19公里 110米处时,因为初某某疲惫驾驭,不小心驶入路途右侧路基下的排水沟,将搭车人赵某甲甩出车外,致赵某甲受伤,赵某甲经阿荣旗某医院抢救无效逝世。当日5时08分,初某某电话报案,并在阿荣旗某医院等候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处理。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公安司法判定中心法医学尸身查验判定,赵某甲系因交通肇事致闭合性胸部损害而逝世;经阿荣旗公安局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初某某承当此次事端的悉数职责。
另查明,被告人初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的母亲赵某乙、妻子高某、儿子赵某达到补偿协议,赵某乙、高某、赵某出具书面体谅书表明对初某某的行为表明体谅。
上述现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根据予以证明:
根据一,案子来历阐明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7月11日5时08分,阿荣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阿荣旗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初某某电话报案,在省际大通道19公里处其驾驭金杯牌轻型一般卡车驶入路基下,搭车人赵某甲经阿荣旗某医院抢救无效逝世,恳求交警大队处理。接警后,电话联络初某某,初某某称在阿荣旗某医院等候交警,交警将初某某带回交警大队进行问询。
根据二,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公安司法判定中心法医学尸身查验判定书,证明死者赵某甲系因交通肇事致闭合性胸部损害而逝世。
根据三,阿荣旗公安局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证明初某某交通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当此次事端悉数职责。
根据四,证人宿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0日20时左右,宿某某与赵某甲、初某乘坐初某某驾驭的车辆,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某村动身,向扎兰屯市行进。赵某甲乘坐在车辆副驾驭方位,宿某某、初某在车辆后排座躺着。路途中车辆停下,说要睡觉,后来几点持续行进的,宿某某不清楚。直到车辆掉排水沟里,宿某某才醒来。宿某某醒后,发现初某、赵某甲都在车外,车在排水沟内,赵某甲、初某在排水沟北侧台上。其时,初某坐在地上,赵某甲躺在地上,赵某甲右手心烂了,出血了。后来救护车来了,初某某和初某送赵某甲去医院,宿某某留守现场。
根据五,证人初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0日20时左右,宿某某与赵某甲、初某乘坐初某某驾驭的车辆,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某村动身,向扎兰屯市行进。赵某甲乘坐在车辆副驾驭方位,初某和宿某某在车辆后排座躺着。一直到7月11日清晨2点左右,车停下歇息了一个多小时,3点多时,初某某驾驭车辆持续行进。4点多时,车辆驶入道下,初某其时睡着了,醒来时发现自己坐在地上,车在排水沟内,在初某的西侧,距初某3米左右的方位;在初某的东侧,距初某5米左右的地上躺个人。初某起来曩昔一看是赵某甲,问赵某甲哪里疼,赵某甲没说话,便是哼哼。然后,初某要打120急救电话,没找到手机,正好路过的车辆停下了,帮着打了120,十多分钟,救护车来了,初某和初某某送赵某甲去医院了。另证明,初某和赵某甲被甩出车外,初某和赵某甲均掉在排水沟北侧水沟上面。
根据六,被告人初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10日20时许,初某某驾驭黑MC62XX号金杯牌小型卡车,载着赵某甲、初某、宿某某,从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辖区某村邻近的一个森林公园出来回来扎兰屯市。7月11日清晨2时许,初某某驾车行进至阿荣旗境内正在建筑的111国道的一个地点泊车歇息了一个多小时。然后,初某某驾车持续行进,行进至省际大通道19公里左右的当地,其时初某某太疲惫了,睡着了,接着初某某驾驭的车辆驶入路途北侧边沟内后,中止前行。这时,初某某清醒了,从车里出来一看,赵某甲和初某被甩出车外,初某没受伤,赵某甲手上流血,躺在地上不敢动,然后路过的一个司机打的120,救护车到现场后,初某某跟着救护车去了医院。
根据还有路途交通事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相片,公安交通办理行政强制措施凭据,驾驭证、行进证信息,证人赵某丙、高某的证言,补偿协议书、体谅书,被告人初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以上根据经审查其来历合法,客观实在,本院均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初某某违背路途交通运输法规,驾驭机动车致一人逝世,负事端悉数职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确实充分,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初某某电话报案,在抢救被害人的医院等候交警人员,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且活跃补偿被害人家族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族的体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zz
审判员唐xx
人民陪审员林xx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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