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7 23:48浏览量:2956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所谓时效,便是指法令供认某种现实状况继续存在必定时刻便发作必定法令作用。时效法令准则分为两种,一为获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二是诉讼时效。我国法令中没有获得时效的规则。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人于必定时刻内不行使恳求人民法院维护其民事权力的恳求权,就丢失该恳求权的法令准则。也便是说,权力人尽管享有要求义务人实行义务的权力,但权力人应当在法令规则的期间内行使,不然权力人就丢失了该恳求权。
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力人丢失的是实体上的恳求权,也便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恳求权并未丢失,还有权行使。也便是说,即便超越诉讼时效期间,权力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假如义务人以权力人超越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辩论,并回绝实行义务,法院会判定权力人败诉。
建立诉讼时效法令准则的意图在于,促进权力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避免权力上的“睡觉者”,避免因权力人行使权力的时刻过长,形式发作较大改变,法院难于审理;也避免因时日过于长远,义务人举证困难,,然后发作对自己晦气的法令结果。
二、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的法令规则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则,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危害时起核算。可是,从权力被危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有特殊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伸诉讼时效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修改稿)》第196条:
人身危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危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核算。(原16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端危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许调停书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起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端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停请求。对交通事端致死的,调停从处理丧葬事宜完毕之日起开端;对交通事端致伤的,调停从医治完结或许定残之日起开端;对交通事端形成财产丢失的,调停从确认丢失之日起开端。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交通事端危害补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停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造调停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停书经各方当事人一起签字后收效;调停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造调停完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端危害补偿项目和规范依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实行。
三、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刻
此类案子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令有清晰规则,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现在尚无结论。
假如交通事端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端确认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停请求,这种状况的起算时刻比较简略确认,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停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造调停完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停完结书之日起算;调停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造调停完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停失利之日起算;调停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实行的,自调停书中写明的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交通事端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停请求的,这种状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争议也十分大。
依据以上的法令规则,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危害时起算。人身危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损伤之日起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危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损伤显着的,起算时刻是损伤之日;其时未曾发现的,起算时刻是伤势确诊之日,看起来也十分清晰,但在实践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严厉依照法条的规则,自损伤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第二种观念,诉讼时效自医治完结之日或丢失确认之日起算。损伤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力人仅仅知道了权力被危害,但权力人丢失的详细数额,还无从确认,要依据今后的医治、歇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状况才干确认,所以,对“损伤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略地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展解说,即医治完结或丢失可以确认之日。持这种观念的人,还有一种理由,便是因为受害人(权力人)一向在医治傍边,丢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继续不断地发作和添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继续状况,医治完结后,受害人(权力人)的丢失不再添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完毕,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自己支撑第二种观念,理由有三:
1、契合诉讼时效法令准则的原意。
建立诉讼时效准则的原意是敦促权力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避免权力人长时刻不主张权力,形成不必要的费事。可见,诉讼时效法令准则的意图是避免权力人有条件行使权力而不行使。受害人在医治完结前,一向处于医治状况,丢失也一向处于添加状况,向对方行使权力的详细数额也就无从确认,不具备行使权力的悉数条件。所以,这种状况,权力人不是不行使权力,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力的悉数条件。
2、可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即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医治。
受害人在许多状况下,医治的期间会很长,一年两年乃至时刻更长的都有,假如诉讼时效从损伤发作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就会形成受害人在医治过程中,忧虑超越时效,不能安心医治;并且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多的受害人法令知识十分短缺,又没有意识或条件咨询专业人士,然后形成他们的悉数或大部分丢失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不能得到法令的维护。
3、削减诉累,合理使用国家诉讼资源。
假如诉讼时效自损伤之日或确诊之日起算,那么许多状况会是在诉讼时效期限行将届满前,受害人尚处于医治之中,丢失没有悉数发作;受害人为了不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会提申述讼,但其诉讼恳求只能是现已发作的费用,这一次诉讼也只能审理受害人这些现已发作的丢失。受害人在这次诉讼之后再发作的费用,要在一年内再次申述,提起第2次诉讼;关于第2次诉讼之后发作的费用,受害人在一年内还要第三次申述,……。这样,就会形成一次交通事端,需求申述两次三次乃至更屡次的状况,这关于权力人和义务人来说,都是极大的负担;现在我国绝大多数法院都案多人少,这关于审判资源来说,也是极大的糟蹋。
四、诉讼时效从医治完结或丢失确认之日起核算存在的问题。
1、假如诉讼时效从医治完结之日起算,还存在一个问题,便是什么时候才是医治完结?关于医治完结,《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鉴定规范》里的解说是:临床医学一般准则所供认的临床作用安稳。这个规范很难界定,当事人必定会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了解,主观性太强;法官也很难判别。并且现在还没有任何医疗组织或法医鉴定组织可以出具是否医治完结、何时医治完结的证明,所以医治完结之日很难确认。假如以最终一次就诊之日算是医治完结,那么就会呈现当事人为了不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在距前次就诊一年乃至更长时刻后,去医院进行查看的状况,法院支撑或不支撑都不或许使两边当事人都服气。
2、从丢失确认之日起算,也存在问题,便是后续医治。许多状况受害人的伤势不是一次手术医治可以治好的,还必需进行二次手术(如取内固定的钢钉、螺丝等)。二次手术距第一次医治的时刻一般都很长,半年、一年、两年乃至更长的都有。二次后术,必定要发作费用,也便是后续医治费,这必定应该也是受害人的丢失,后续医治费发作后,这时受害人的悉数丢失才确认下来,假如诉讼时效从此刻才起算,或许距事端发作现已有几年的时刻了,距受害人医治完结或许也时刻不短了,这明显失去了诉讼时效法令准则的意图和含义。
并且,也很或许会呈现上面第1条所说的状况,受害人为了不超时效,很长时刻后再到医院进行一次查看,然后又发作一些费用,然后称丢失到此才最终确认。
三、法令关于第二种观念的支撑不行。
法令关于诉讼时效起算时刻的规则,是“损伤之日”或“确诊之日”,假如法官严厉实行法条,不考虑其他,权力人便是说出再多的道理,也是白费的。这样的事例,是实践中并不罕见,权力人的悉数或大部分丢失因为超越诉讼时效期间,都不能得到法令的维护。
所以,鉴于以上状况,尽管自己支撑第二种观念,但稳妥起见,仍是主张权力人在“损伤之日”或“确诊之日”满一年前,提申述讼,当然也可以采纳其他办法,使时效中止(必定要有充沛的依据),这样,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尽管会很费事,但可以以保证满有把握。
我更期望可以出台新的规则,清晰危害补偿案子的诉讼时效起算时刻,然后更好地维护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削减诉累,使国家的审判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
来自:我国交通事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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