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2 07:48浏览量:2735
 依据《婚姻法》规矩,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一)一方的婚前产业依物权法关于一切权获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获得的产业应属个人产业。假如该产业的获得权力发作于婚前,而产业的实践获得在婚后的,也属婚前产业,应届夫妻个人产业。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矩:“一方婚前个人一切的产业,婚后由两边一起运用、运营、办理的,房子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通过8年,宝贵的日子资料通过4年,可视为夫妻一起产业。”该规矩颇值商讨。榜首,该项规矩创制了物权的获得时效准则,但我国现行民法尚无物权的获得时效准则,因而,该规矩没有立法依据。第二,该项规矩没有区别产业的原物与添附。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产业作为原物并未包含夫妻两边的产业投入和劳务投入,若将其转化为夫妻婚后共有产业则有悖于物权法令准则的规矩。第三,该项规矩不利于人们建立劳作创造财富的正确观念,假如适用不妥会滋长有的婚姻当事人繁殖坐收渔利的思维。因而,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应该特设规矩,清晰夫妻一方的婚前产业为夫妻一方的特有产业,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作改动。当然,当事人世还有约好的在外。
《婚姻法》修订案实施(2001年4月28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矩将失掉效能。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是专门用于夫妻一方的医治费用,应属夫妻特有产业。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医疗费用的开销在前,医疗费用的补偿在后,而医疗费用提早开销是用夫妻共有产业付出的,则在医疗费补偿获得后,应扣除预先付出的部分。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承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依据我国《承继法》的规矩,承继分为法定承继和遗言承继两种方法。遗言承继是指依照遗言人生前所立的遗言来承认承继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承继方法。在遗言承继中,遗产的承继人及其承继遗产的数额都是由被承继人在遗言中清晰指定的。国家建立遗言承继准则,是为了使公民能够充分行使对其个人产业的一切权,依照自己的毅力处置遗产,挑选自己忠实可靠的遗产承继人。假如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遗言承继的方法承继所得的产业,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规矩为夫妻两边一起一切,实质上是改动了遗言的内容,是与《民法通则》中的一切权准则、《承继法》中的遗言承继准则相对立的,不只违反遗言人的毅力,并且是对遗言人对自己一切的产业享有的处置权的无理约束。遗赠也属如此,因而,本次《婚姻法》修订将遗言中承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规矩为夫妻特有产业。不过本规矩好像还不行完全,由于在法定承继中,《承继法》有关法定承继人的规模、次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是立法者依据在一般情况下被承继人或许具有的毅力拟定的,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定承继获得的产业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变相扩展了承继人的规模,违反了被承继人的毅力,显有不妥。
夫妻一方受赠的产业,包含受赠人承受别人赠与或承受别人遗赠所得的产业。赠与是一种合同,赠与合同是一方(赠与人)自愿将自己一切的资产无偿地给予对方(受赠人)一切,而对方(受赠人)也表明承受的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赠,包含承受遗赠所得的产业,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依据赠与(包含遗赠)的法令特征能够看出,在赠与这一民事法令关系中,赠与人与受赠人都是承认的,是不行代替的。赠与人所以将自己的产业赠与受赠人,是由赠与人的片面毅力所决议的;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只赠与给受赠人,而不赠与其别人,包含不赠与给受赠人的爱人,都是赠与人对自己一切的产业行使一切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都是合法的。假如将夫妻一方受赠所得的产业,作为夫妻共有的产业,实践上便是对赠与人对自己一切的产业行使处置权的一种约束或否定(部分否定亦为否定),是违反赠与人毅力的。而这种对赠与人处置权的约束或否定,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也是与民法对产业一切权的有关规矩相冲突的,所以,是不恰当的。本项清晰规矩,赠与合同中承认只归夫妻一方的产业为夫妻特有产业,颇值附和。
(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具有严厉的个人性质,应属夫妻特有产业,司法实践中,也一向将之视为夫妻个人产业。《婚姻法》本次修订仅仅对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承认。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这是一个比较灵敏的规矩,以便《婚姻法》更好地习惯改变着的局势。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