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法令》中有关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则:
夫妻满意一下状况的能够请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判定安排判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许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以为能够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两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定或许
离婚协议确认未成年子女随前爱人,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两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要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以为能够再生育的;(五)夫妻两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安排判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六)夫妻两边为独生子女且只要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
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作业岗位作业接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作业且只要一个子女的;(八)夫妻两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依照前款规则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请求作出的同意,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存案。
或许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自己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撤销原生育安排。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能够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履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则。
还有少数民族也要实施计划生育,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批阅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对错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寓居的;(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判定安排判定,其间一个或许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以为能够再生育的。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寓居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爱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还有规则外,按本法令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