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3 07:59浏览量:1404
四级医疗事故补偿规范
(一)医疗费
“依照医疗事故对患者形成的人身危害进行医治所发作的医疗费用核算,凭证付出,但不包含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的确需求持续医治的,依照根本医疗费用付出。”
1、医疗费包含挂号费、检查费、医治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核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则,医治一般应在发作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医治,未经医院同意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私行另找医院医治的费用,一般不予补偿;私行购买与危害无关的药品或许医治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补偿。患者经医院医治已康复后,没有必要再住院医治的,应当当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持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危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中,规则医疗费还包含“其他器官功用训练费”和“恰当的美容费”,仅作参阅。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形成的的、患者医治自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检查:
(1)以医疗事故发作的时刻判别。医疗事故发作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2)以处方药品和医治项目判别。凡用于医治患者自身原有疾病或危害的药费、检查费、医治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上述准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刻判别为例,医疗事故发作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定,因为医疗事故发作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一起交混发作,即在医治因医疗事故给患者形成的危害的一起,也在医治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形成较轻危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刻来区分,将医疗事故发作后的一切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明显有失公正。呈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经过司法判定部分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判定。
3、关于续医问题。因为医疗事故对患者形成的人身危害不行能在医疗事故处理阶段悉数治好,故法令对持续医治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则为:“结案后的确需求持续医治的,依照根本医疗费用付出。”首要,经过剖析该立法用语可理解为,在处理医疗事故补偿时(即结案时),对患者没有发作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法予以给付。因为续医费是指危害经医治后体征固定而留传功用障碍,确需再次医治的或伤情没有康复者未来医治的费用,因为患者的体质、病况差异和各医院等级、技能水平、收费规范的不同,无法确认续医费数额,任何医疗机构或判定部分的预算都是不精确的,必定会危害医患一方的利益。故法令规则续医费的主张是在“结案后”;
其次,是否需求持续医治,应以专家判定组在《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主张”为根据;
其三,持续医治费依照根本医疗费用核算付出。但目前我国还没有根本医疗的详细规模和项目,按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卫生部法制与监督司、卫生部医政司安排编写的《<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百问》中解说:“1998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树立乡镇员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议》,展开员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施行乡镇员工根本医疗保险,各地确认了根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规模和规范等,根本医疗费用的规模和规范能够参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乡镇员工根本医疗保险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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