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8 09:06浏览量:693
劳作争议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二)
(法释〔200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劳作争议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弥补解说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作争议案子,对下列景象,视为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的“劳作争议发作之日”:
(一)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发作的付出薪酬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现已书面通知劳作者拒付薪酬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
(二)因革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作者收到革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书面通知时刻的,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
(三)劳作联系革除或许停止后发作的付出薪酬、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作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许诺付出的时刻为革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后的详细日期的,用人单位许诺付出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劳作者不能证明的,革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
第二条 拖欠薪酬争议,劳作者恳求裁决时劳作联系依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作者恳求裁决超越六十日为由建议不再付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作者现已收到拒付薪酬的书面通知的在外。
第三条 劳作者以用人单位的薪酬欠条为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诉讼恳求不触及劳作联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作报酬争议,依照一般民事胶葛受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因劳作联系是否现已革除或许停止,以及应否付出革除或停止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发作的争议,经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依法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革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后,恳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作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作的争议,或许处理劳作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联系等移转手续发作的争议,经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依法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作者由于工伤、职业病,恳求用人单位依法承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依法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下列胶葛不属于劳作争议:
(一)劳作者恳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发放社会保险金的胶葛;
(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住宅制度改革发作的公有住宅转让胶葛;
(三)劳作者对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许对职业病确诊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确诊鉴定结论的贰言胶葛;
(四)家庭或许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胶葛;
(五)个别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胶葛;
(六)乡村承揽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胶葛。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作出的预先付出劳作者部分薪酬或许医疗费用的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实行上述判决中的给付责任,劳作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恳求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劳作者与起有字号的个别工商户发作的劳作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挂号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一起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天然状况。
第十条 劳作者因实行劳作力差遣合同发作劳作争议而申述,以差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触及承受单位的,以差遣单位和承受单位为一起被告。
第十一条 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的同一判决,向同一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两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持续审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恳求裁决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恳求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恳求裁决期间间断,从间断的原因消除之次日起,恳求裁决期间接连核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恳求裁决期间内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恳求裁决期间中止:
(一)向对方当事人建议权力;
(二)向有关部门恳求权力救助;
(三)对方当事人赞同实行责任。
恳求裁决期间中止的,从对方当事人清晰回绝实行责任,或许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议或清晰表明不予处理时起,恳求裁决期间从头核算。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作者向人民法院恳求采纳产业保全办法,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恳求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依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或许的,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劳作者供给担保的责任,及时采纳保全办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产业保全裁决中,应当奉告当事人在劳作裁决组织的判决书或许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收效后三个月内恳求强制执行。逾期不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革除保全办法。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拟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许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不一致,劳作者恳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掌管下达到的具有劳作权力责任内容的调停协议,具有劳作合同的约束力,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当事人在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掌管下仅就劳作报酬争议达到调停协议,用人单位不实行调停协议确认的给付责任,劳作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能够依照一般民事胶葛受理。
第十八条 本解说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实施。本解说实施前本院公布的有关司法解说与本解说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解说的规则为准。
本解说实施后,人民法院没有审结的一审、二审案子适用本解说。本解说实施前现已审结的案子,不得适用本解说的规则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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