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不必都赔违约金 遇纠纷可申请人事仲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9 21:06浏览量:76

要毁约走人,先得付上一笔违约金,这在许多人脑海里简直已是“知识”。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关于事业单位的员工来说,除非特例,往后签定聘任合同就能够不用再设违约金。上海市人事局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主任周茂生日前在承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针对现在人们对违约金的知道误区,进行了弄清。
新规则上一年已出台
违约金就像一道“紧箍咒”,常常令许多人烦恼不已,并闹出了许多人事胶葛。可是事实上,从上一年一月份起签定的事业单位聘任合同,除特别规则外,就不能再设定违约金。
2003年1月10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任合同方法》,这是迄今为止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准则中立法层次最高的标准性文件。《方法》对事业单位聘任合同的缔结、实行和改变以及免除、停止都拟定了相应标准,其间对违约金的设定清晰规则,除了特别约好以外,合同中对违约行为不得设定违约金。“所以,在此今后签定的合同,若是用人单位还强行设定违约金,那么便是违法。”周茂生说。不过《方法》一起规则,在此之前现已签定收效的合同应持续实行,但若是续签、改签则应恪守新的“规则”。
两种景象才设违约金
有两种景象,单位能够设定违约金。一种是因单位在招聘、训练员工时花了钱或许供给了其他特别待遇,两边商定服务期,员工若是在服务期内走人,单位能够要求其赔付违约金;另一种则是两边有保存单位商业秘密约好的。
“所谓招聘时花了钱,是指比方某大学生,是由单位出资托付培育的,或许单位在引入某老练人才时,替其代付了上家的违约金,可是,用人单位为参与招聘会而开销的场位租金、差旅费什么的,归于正常的作业费用,不能以此挟制员工补偿违约金。”
周茂生说,现在有些单位,便是以招聘时开销的“作业费用”为由,逼迫对方付出违约金,“这是没道理的”。
据介绍,日前人事局专门发布了一个解释性文件,进一步清晰,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越单位因出资招聘、训练或许供给其他特别待遇而发作的实践开销,而且员工每服务一年,其承当的违约金相应递减,“假如单位在设定违约金时漫天要价,员工能够要求对方拿出相应的开销凭据。”
周茂生介绍说,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涉及到计算机程序设计、药品配方等方面的专利技术,以及有关商业出售途径的某些信息资源,一般由两边自行商定。
遇胶葛可申请人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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