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措施的相关法律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4 10:56浏览量:1434

担保事务实践中,
建立有用的反担保办法,是担保公司操控和防备担保危险的一个重要手法。反担保是债款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许诺或设定物的反担保,在担保人因实行担保职责而遭受丢失时,对担保人承当清偿职责。在反担保联系中,受益人是担保人,反担保人处于债款人位置,对担保人担任。《担保法》第四条规则:“第三人为债款人向债款人供给担保时,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则”。
《担保法》规则的担保方法有确保、典当、质押、定金、留置五种,担保事务中常用的反担保办法有确保、典当、质押三种,充沛运用这些反担保办法,对合理有用的为担保债款设定反担保和正确处理因担保和反担保发作的胶葛两个方面都是必不可少的;充沛了解这些反担保办法的相关法令规则,能够合理地预见反担保法令危险,并使用担保法供给的反担保东西,正确地为担保债款的完成设置有用的维护屏障。
一、反担保的隶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则清晰了担保与主债款之间的隶属性联系。反担保是为债款人向债款人的担保人供给的,担保隶属于特定的主债款,该债款是特定的债款人应当清偿的,反担保隶属于担保债款,主债款无效或被吊销,担保随之失效,反担保亦然;债款消除,担保权随之消除,反担保权亦然;担保人因隶属性享有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权,反担保人亦享有债款人和担保人的抗辩权,因而,担保公司应特别注意,担保人抛弃抗辩权的,反担保人能够回绝承当反担保职责。
尽管担保法也供认独立担保的合法性,但我国法院对担保的独立性是分国内、世界区别对待的,最高人民法院屡次以判定的方式否定了国内独立担保的有用性。
二、反担保主体资格的检查
担保事务中,一旦发作代偿,担保公司的丢失是否能够拯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担保人的清偿才能和履约才能,因而,在担保事务中不只要对反担保主体的清偿才能进行仔细调查,对其反担保主体资格的法令检查把关也非常重要,这联系到反担保合同是否有用。
1、反担保人主体资格的法令危险
《担保法》第七条规则“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能够作确保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其他安排”解释为: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挂号的社会团体;经核准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城镇、大街、村办企业。一起,《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确保人主体资格又作了制止或限制性的规则,未经同意的国家机关不得为确保人;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确保人;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为确保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确保人。此类法令制止供给担保的主体签定的担保合同属典型的无效担保合同。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