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3 06:06浏览量:2144

套牌车发作交通事端谁承当职责
路途通事端司法阐明解读及事例——第五条
【阐明条款】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危害,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当事人恳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悉数人或许处理人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被套牌机动车悉数人或许处理人赞同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悉数人或许处理人承当连带职责。
【律师解读】
清晰套牌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危害,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时,由套牌机动车的悉数人或许处理人承当补偿职责。但被套牌机动车悉数人或许处理人赞同套牌的,应与其承当连带职责。
套牌车能够分为两大类:进口套牌车和国产套牌车。因为对套牌车的处分仅有扣车、拘留、罚款等,处分较轻,导致套牌车现象越来越杰出,危害较大。尤其是简单诱发交通事端,放在了被侵权人求偿不能的危险,大都套牌车在形成别人危害后,套牌机动车悉数人要么驾车逃走、要么弃车逃走,导致无法查到实在的套牌车悉数权人,以及该套牌车无职责保险,补偿救助终究失败。
司法实践中,因租借、借用等原因形成套牌机动车悉数人与运用人不一致时,发作交通事端,一般由套牌机动车悉数人和运用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被套牌机动车悉数人与套牌机动车悉数人均无法证明交通事端发作时,其机动车不在现场,准则上由套牌机动车悉数人单独承当补偿职责,而不宜让被套牌机动车悉数人承当连带职责或按份职责。
【详细事例】
事例一:
该套牌车闯祸谁埋单?
[案情]
原告 支**
被告**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被告**县公安消防大队
2004年6月25日,原告支**驾驭摩托车驶至抚州市长途轿车站招待所地段,与赣M0**84(黑牌)桑塔纳小客车相撞,桑塔纳的右大灯处与原告的右脚刮擦,致使原告右胫腓骨骨折,闯祸车稍停后,驾车人未下车检查,行将车开离现场逃逸(驾车人逃逸后至今查无下落,身份不明)。事端发作后,原告被送往医院医治,用去医疗费17007元。出院后,医师建议支**一年后取内固定物,需医疗费4000元。抚州市交警支队对事端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测,查询了解赣M0**84车主和闯祸司机的下落状况,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了《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承认:**乡村信用联社招摇撞骗,移用其他车辆的车牌,形成本次交通事端,致使当事人逃逸,应负本事端首要职责,当事人支**无证驾驭摩托车,应负本事端非必须职责。
另查明,被告**乡村信用联社于1995年元月向**省农业银行**实业有限公司租借北京吉普车一辆,车商标O**84,1997年该车改牌为赣M0**84。1998年2月,**乡村信用联社将该车、车牌等车辆手续作为拥军物资赠给**县消防大队。2003年3月13日,**信用社出具虚伪证明称赣M0**84在1999年11月被盗,恳求****实业有限公司停缴悉数费用。2004年9月31日,**县消防队出具证明称:1998年2月**乡村信用联社将赣M0**84北京吉普车及悉数行车车牌作为拥军物质赠给**消防队,今后**消防队一向作为实践车主运用作为该车至今,大队在2004年前因保管不善将该车的两块“赣M0**84”号车牌丢失,至今未能找回。
[审判]
一审法院以为:本案系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胶葛,闯祸司机驾驭套牌赣M0**84桑塔纳小客车闯祸后逃逸,至今尚不能承认其实在身份。赣M0**84号吉普车及车牌的最终实践分配人和处理人是**消防队,**消防队未供给依据证明车牌被盗或丢失,因而不能扫除该闯祸的桑塔纳归**消防队悉数,并套牌赣M0**84运用,交警部分承认闯祸桑塔纳负该事端的首要职责,故依此断定**消防队对原告支**负70%的补偿职责,人民币17540.74元。被告**乡村信用联社不是赣M0**84号车的最终实践分配人和处理人,对本案交通事端发作的丢失不承当补偿职责。
一审宣判后,被告**消防队上诉,提出其不该承当该交通事端补偿职责,一起要求追加闯祸司机为本案的当事人。二审法院以为:赣M0**84车号的桑塔纳驾驭员闯祸后逃逸,但该车商标的运用人为**消防队,上诉人**消防队也出具依据证明其车牌被盗或丢失,原审法院依据交警部分的《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承认赣M 0**84车牌的实践分配人和处理人**消防队负本事端的首要职责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追加闯祸司机为本案的当事人,因闯祸司机已逃逸,故上诉人先向被上诉人补偿后,可再向闯祸司机追偿,原审承认现实清楚,处理妥当。
[阐明]
本案闯祸司机驾车逃逸,查无下落。被告**乡村信用社要求追加司机为被告,但要求追加的目标的基本状况与知情人供给的状况不契合,使法院无任何理由和依据承认追加目标的实在身份,因而无法追加闯祸司机为被告承当补偿职责。
本案闯祸车辆是桑塔纳小客车,而运用的车牌却是一辆吉普车的车牌,闯祸车为一辆套牌行进车,交警在无法查验桑塔纳车和驾驭该车司机的状况下,依据所套牌商标赣M0**84号吉普车及车辆的最终实践处理人和分配人为**消防队,因为**消防队不能证明其车牌被盗或被丢失,一审法院推定**消防队是套牌车辆的悉数人并判令其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本案触及的是交通事端补偿案子中,套牌车闯祸,且车辆逃逸,车主不清晰,怎么承认职责主体的问题。在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中,补偿职责主体掌握不准是各地法院反映最激烈,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在界定机动车危害补偿的职责主体时,基本上运用了以运转分配与运转利益之“二元说”作为断定基准。承认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职责主体有两个规范:一是运转分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转具有分配和操控的权力:二是运转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转中取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作出的有关司法阐明也表现了运转分配与运转利益之“二元说”作为断定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职责主体的精力。如《关于被盗机动车闯祸后由谁承当危害补偿职责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处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致人危害承当昨儿那的请示的批复》等。本案的职责主体是赠与方式下的职责主体,是车辆悉数人依据某种景象将车辆赠与别人运用,车辆受赠人是运转分配者,一起也是运转利益的归属者。因而,发作交通事端,应由受赠人承当补偿职责。
一审法院承认闯祸车所挂商标赣M0**84经租借、出借二次易手,最终实践分配人和处理人为**消防大队,消防队无依据证明车牌被盗或丢失,推定其为闯祸车车主,判令**消防队承当补偿职责,有利于树立合法有序的交通处理次序。
事例二:
孙**诉卢**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案
(套牌车辆发作交通事端的职责承当)
(一)首部
1.断定书字号
一审断定书: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06)花法民一初字第xx号。
二审断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
2.案由: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胶葛。
3.诉讼两边
原告:孙**。
被告:卢**。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安排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署理审判员:龙碧霞。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方;署理审判员:赵盛、陈弋弦。
6.审结时刻
一审审结时刻:2006年1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刻:2007年9月27日。
(二)一审诉辩建议
1.原告诉称
2006年8月11日下午,原告在广州市**区山前大路狮岭镇花场农庄路段被粤AD1275号小客车撞成重伤后,由闯祸司机用闯祸车辆将原告送到广州市**区狮岭医院抢救。医院在抢救原告时,闯祸司机驾车逃逸。原告经医院抢救脱险后住院,后因无钱持续住院于同年9月6日出院,回来老家商水县八村镇医院住院。因无钱再垫支医药费于同年10月8日出院回家。原告两次住院医治确诊为:左下肢离断伤。原告为此共花费医疗费10 305.20元。现原告左下肢离断创伤未愈,仍需持续医治,且还需装置假肢等,原告实无持续垫支医疗费用及假肢装置费用的才能。事端经广州市**区交警部分处理,承认被告系闯祸车辆车主,因而被告应承当民事职责。据此,原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当即付出先期医疗费10 305.20元。
2.被告辩称
被告从未购买轿车,也没有轿车驾驭证,粤AD1275号车辆在注册挂号资料上显现是轻型小卡车,且该车自1998年开端就没有年审,而据原告陈说闯祸车辆是一辆白色的面包车,与粤AD1275号挂号的车型不一样。因而,闯祸车是套牌车辆。原告在事端发作时没有及时报警,形成闯祸司机逃逸,原告自己也有职责。本案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恳求法院查明现实依法作出断定。
(三)一审现实和依据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年8月11日14时,无名氏驾驭粤AD1275号小客车在广州市**区山前大路狮岭镇花场农庄路段与原告践踏的人力三轮车发作磕碰,形成原告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端。闯祸后,无名氏驾驭闯祸车辆送原告至广州市**区狮岭医院,后驾车逃逸。
事端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处理,该队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穗公交花认字[2006]第D402542号“交通事端承认书”,承认无名氏承当事端悉数职责,原告不承当事端职责。
事端发作后,原告即被送往广州市**区狮岭医院住院医治至同年9月6日出院,共住院26天。原告出院时该院确诊为左大腿离断伤并失血性休克。为此,原告用去医疗费7 810.45元。
2006年9月8日,原告转至河南省商水县巴村镇骨科医院住院医治至同年10月8日,共住院30天,并花费医疗费2 471元。出院时该院确诊为左下肢离断伤。建议为:住院换药调查;抗炎对症医治;如期复查。
另查明,闯祸车辆为白色十二座面包车,悬挂粤AD1275号牌。经查车辆档案,粤AD1275号车辆挂号为白色长安牌轻型栏板小卡车,挂号车主为被告卢**,该车于1987年3月30日挂号入户,查验有效期至1998年5月15日,车辆状况已刊出,未处理作废手续,亦未补办过号牌和行进证。
2006年11月3日,该院去函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就闯祸车辆状况咨询该队。该队于2006年11月6日函复该院,首要内容有:(1)依据对孙**及狮岭医院等目睹证人的问询,闯祸车辆为运用粤AD1275号牌的白色十二座面包车。(2)粤AD1275号牌挂号车辆为白色长安牌轻型栏板小卡车,本案中运用粤AD1275号牌的闯祸小客车应是一辆套(假)牌车,闯祸者及车主仍未抄获。
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是粤AD1275号牌车辆的车主,该车已到作废时刻,但被告没有处理任何作废手续,被告没有依据证明自己没有差错及不是车辆悉数人的状况下,应承当补偿职责。被告以为自己从没有购买过车辆,亦没有号牌为粤AD1275的车辆,处理作废手续与自己无关。
(四)一审判案理由
广东省广州广州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无名氏发作交通事端后,将原告送往医院后驾车逃逸,违反了我国路途交通法令的相关规则,因而,无名氏应承当事端悉数职责,原告不承当事端职责。交警部分作出的无名氏承当事端悉数职责、原告不承当事端职责的承认恰当,予以采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的规则,结合原告就医等状况,承认原告已发作的医疗费丢失为10 281.45元。
因为闯祸车辆为运用粤AD1275号牌的白色十二座面包车,而粤AD1275号牌挂号车辆为白色长安牌轻型栏板小卡车,所以,关于交警部分提出的闯祸车辆为套牌车的承认,予以采信。
一般地,车主之所以对其车辆发作交通事端所形成的丢失承当民事补偿职责,首要依据“运转分配与运转利益”理论。首要,车主作为车辆的悉数者,对其车辆的运转具有分配和操控的权力。依据“危险操控理论”,“谁能够操控、削减危险谁承当职责”准则,作为对车辆具有分配操控权的车主,由其对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能够最大极限避免和削减危险的发作。其次,车主作为车辆的悉数者,可从其车辆运转中取得利益,依据补偿理论,“谁享用利益谁承当危险”,让享用利益的车主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契合公正正义的法令理念。在本案中,因为闯祸车辆为套牌车,套用粤AD1275号牌,故被告对该闯祸车辆没有运转分配的权力,若依据运转分配理论要求被告对冒充其号牌的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形成的丢失承当民事职责,有失公正;再次,没有相关依据资料显现被告在车辆被别人套牌过程中获取了相关利益或被告在该套牌车的运转过程中享用利益,且被告对该套牌车的存在并不知情,故要求被告对该套牌车发作交通事端承当民事补偿职责不契合公正正义的法令理念。因而,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其丢失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撑。
(五)一审定案定论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榜首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作出如下断定:驳回原告孙**的诉讼恳求。
(六)二审状况
1.二审诉辩建议
(1)上诉人诉称
1)撤销原判;2)承认卢**系闯祸车辆粤AD1275号车主;3)断定卢**承当民事补偿职责,付出先期10 305.20元医药费。
其上诉理由如下:1)闯祸车辆号牌车主为卢**。其因交通闯祸被撞断左腿,闯祸司机虽违法逃逸,但依据交通民事法令规则,补偿义务人是车主同司机承当民事连带职责。此案在一审已查明:榜首,穗公交花认字[2006]第D40254之号“交通事端承认书”承认粤AD1275号车主为卢**;第二,公安车辆处理所车籍档案证明粤AD1275号车辆挂号车主为卢**,车辆生意过户手续完全,证明卢**是购车人。该车挂号证明,此车于1987年3月30日挂号入户,查验有效期至1998年5月15日,强制作废期为2002年3月30日。车辆状况已刊出,该车未处理作废手续,车辆行进号牌等手续仍在车主卢**手中。2)卢**应当依法承当本案的民事连带职责。一审法院尽管承认交通闯祸职责的承当者,但没有依法承认闯祸车主卢**的民事连带职责。一审法院差错采信卢**的口头辩解,采信交警估测套牌车的证明,差错地阐明和运用“车主与利益”职责理念,推定“被告对冒充其号牌的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形成的丢失承当民事职责有失公正”,“且被告对该套牌车的存在并不知情”,以不契合公正正义的法令理念为由,断定驳回其诉讼恳求是差错的断定。卢**系省航道起重打捞公司的运送工人,有机动车驾照,可推定其对车辆运送的了解和热爱。公安车管部分的车籍证明具有公示依据效果,它的证明效能大于卢**没有买过车辆的口头抗辩,能够证明粤AD1275号车主是卢**。该粤AD1275车籍车虽已刊出,但车主卢**未依法将粤AD1275车辆作废,未依法将作废车辆的号牌、行车证等手续上缴给车辆处理部分,对车牌、行车证等进行依法刊出。由此可证明,卢**已将自有粤AD1275车辆不合法流通及运用。这证明卢**对自有车辆处理上的差错行为导致其粤AD1275车辆及车牌的丢失给社会形成危害,其危害结果是直接给其形成左大腿离断伤的交通闯祸逃逸违法结果,卢**应当对自己的差错及违法形成的结果依法承当民事连带补偿职责。
(2)被上诉人辩称
赞同一审断定,其没有驾驭证,也不会驾驭轿车。
2.二审现实和依据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承认一审法院承认的现实和依据。
3.二审判案理由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榜首款规则:“发作交通事端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职责。”本案中,交通事端发作后,无名氏将孙**送往医院后驾车逃逸,因而,依据上述规则,无名氏应承当事端悉数职责,孙**不承当事端职责。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卢**是否因本次交通事端而对孙**承当补偿职责?
尽管交警部分的挂号资料证明,卢**是粤AD1275号小型轿车的挂号车主,但该轿车为长安栏板小卡车,而孙**及相关目睹证人则证明,闯祸车辆为运用粤AD1275号牌的白色十二座面包车,由此可知,两车尽管运用同一车商标码,但并非同一机动车,故现有依据无法证明卢**是闯祸机动车的车主。
闯祸车辆运用的粤AD1275号车牌,可能是实在的车牌,亦可能是假造的假车牌。假如该车牌是假造的车牌,因为卢**与闯祸车辆毫无关系,明显其无须对闯祸车辆形成孙**人身危害承当补偿职责,即便该车牌为实在的车牌,尽管卢**没有及时处理车辆作废手续,对该车牌的丢失有差错,但因为车牌的运用与交通事端的发作并没有因果关系,且没有依据证明卢**关于闯祸车辆有实践分配位置或能够从该闯祸车辆的运转中取得利益,故孙**据此要求卢**承当补偿职责的,亦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
4.二审定案定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一)项的规则,作出如下断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阐明
本案争议焦点是卢**是否因套用粤AD1275号牌的闯祸车辆发作交通事端而对孙**承当补偿职责,然后引出一个问题:挂号车主对运用同一号牌的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后是否应承当补偿职责?笔者以为,可从挂号车主对车辆运用同一号牌是否知情、是否与事端的发作存在因果关系等详细方面,结合“危险操控理论”、“运转分配与运转利益”理论予以剖析。
一般来说,车主之所以对其车辆发作交通事端所形成的丢失承当民事补偿职责,首要依据“运转分配与运转利益”理论。首要,车主作为车辆的悉数者,对其车辆的运转具有分配和操控的权力。依据“危险操控理论”,“谁能够操控、削减危险谁承当职责”准则,作为对车辆具有分配操控权的车主,由其对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能够最大极限避免和削减危险的发作。其次,车主作为车辆的悉数者,可从其车辆运转中取得利益,依据补偿理论,“谁享用利益谁承当危险”,让享用利益的车主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契合公正、正义的法令理念。
因而,若挂号车主对车辆运用同一号牌知情,则该挂号车主对运用同一号牌的车辆实践能够操控、分配,那么,车辆发作交通事端与挂号车主有必定的因果关系,则不论挂号车主对运用同一号牌的车辆在运转中是否取得利益,挂号车主仍应对车辆在运转中发作交通事端所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可是,假如挂号车主对同一号牌被其他车辆运用不知情,则挂号车主对车辆的运转无法操控和分配,更不能从中获益,车辆发作交通事端与挂号车主不存在因果关系,若要求挂号车主因而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有失公正。
在本案中,卢**对套用粤AD1275号牌的闯祸车辆不知情,其对该闯祸车辆没有运转分配的权力,亦没有相关依据资料显现其在闯祸车辆运转过程中获取利益,因而,要求卢**对闯祸车辆发作交通事端承当民事补偿职责不契合公正正义的法令理念。再者,闯祸车辆运用的粤AD1275号车牌,可能是实在的车牌,亦可能是假造的假车牌。假如该车牌是假造的车牌,因为卢**与闯祸车辆毫无关系,明显其无须对闯祸车辆形成孙**人身危害承当补偿职责;即便该车牌为实在的车牌,尽管卢**没有及时处理车辆作废手续,对该车牌的丢失有差错,但因为车牌的运用与交通事端的发作并没有因果关系,故孙**要求卢**承当补偿职责,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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