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商标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31 09:37浏览量:753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矩,商标想取得商标权的就需求请求注册,注册的商标是受法令保护的,而请求商标注册时,是有或许呈现复审景象的,那么驳回商标复审的评定和裁决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商标复审的评定和裁决的驳回
被商标评定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请求,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施行法令》和 《商标评定规矩》的有关规矩进行评定和裁决。
商标评定委员会在评定中,以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建立的,即作出吊销商标局的驳回裁决,核准该复审商标开始审定并布告,并移交回商标局处理有关审定及布告事宜;
商标评定委员会在评定中,以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建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决,商标请求人假如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矩,可自收到裁决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请求、不予布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告诉商标注册请求人。商标注册请求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人。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商标复审的评定和裁决的驳回”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商标法的规矩,请求人对驳回请求和裁决不服的,能够向商标管理部门对驳回行为提起复审请求。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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