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护权、监护人与被监护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7 18:00浏览量:1905
关于监护权、监护人与被监护人
监护是指按照法令规则或许有关安排指定,由特定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产业或许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和监督的一种民事法令准则。实行监督和维护责任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维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的法令特征:
(1)建立监护准则有清晰的目的性,即为了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束缚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产业权力;
(2)监护联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作为监护人的特定公民或社会安排与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束缚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具有特定性;
(3)监护联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维护的权力与责任来自法令的直接规则。
监护人有哪些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监护人应当实行监护责任,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产业。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其《婚姻法》的规则,监护人应当实行以下责任:
(1)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教育和照料被监护人;
(4)引导和束缚被监护人的行为。
监护人依法实行监护的权力,受法令维护。
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责任或许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当责任。给被监护人形成产业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有关人员或许有关单位的恳求,吊销监护人的资历。
【案情介绍】
现年16岁的小刚(化名)接受不了父亲的粗犷管束方法,竟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恳求吊销父亲施某的监护人资历,5月9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按照《未成年人维护法》的有关规则,判定驳回恳求人小刚要求吊销被恳求人施某监护人资历的恳求。
1994年1月,小刚的父亲施某与母亲因感情破裂而挂号离婚,两边协议约好由母亲育婴小刚。同年6月,小刚的父亲施某与母亲经当地法令服务所调停,达到由父亲育婴小刚的协议。之后,小刚随父亲施某共同日子,由施某育婴至今。小刚的爸爸妈妈离婚后均已再婚,也均又生育了子女。2005年7月,小刚初中结业后,应父亲要求到其在上海市区运营的商店里日子。在此期间,父亲施某以小刚常常看电视动画片、不听话、为了儿子好、气不过等为由,屡次打骂小刚,曾有用皮带打、持木棍追打等粗犷教育行为,但从未形成小刚身体受伤和食宿困难等方面的严峻不良后果。当地村委会、镇司法科等部分曾调处该胶葛,但作用欠安。2006年4月3日,小刚申述法院恳求吊销其父亲施某的监护人资历。
在法庭审理中,恳求人小刚以为,其父亲的行为严峻损害了自己的人身权、人格权,严峻违背法令规则的监护责任,不适合持续担任其监护人,故恳求吊销其父亲的监护资历,要求变更由其祖父担任监护人。被恳求人施某则不赞同儿子小刚的恳求,要求持续担任其监护人。
【审判成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小刚自1994年6月迄今一向随父亲共同日子,由父亲育婴长大,父亲实行了育婴责任、行使了监护责任。初中结业之前,小刚与父亲之间的联系尚属和谐,两边并无底子的对立抵触和严重利益之争,胶葛的时刻也较短,现有的对立主要是施某对小刚教育管理方法层面上的问题。因为施某打骂小刚等行为的情节尚属一般,也未形成严峻后果,故尚不契合能够吊销其监护人资历的法定条件,并且,施某在法庭上也已承认错误,并确保不再打骂儿子,其情绪是可取的。因而,法庭依法不吊销施某的监护人资历。
【案子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教育儿子的行为是有不当,但尚不契合吊销监护人资历的法定条件,所以,人民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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