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4 20:27浏览量:714
稳妥合同中的基本概念
一、定值稳妥合同和不定值稳妥合同
(一)定值稳妥合同和不定值稳妥合同的概念
定值稳妥合同和不定值稳妥合同是相对而言的。定值稳妥合同和不定值稳妥合同的区别仅适用于产业稳妥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稳妥合同,由于人身稳妥合同中没有什么稳妥价值。所谓定值稳妥合同,是指合同两边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即已确认稳妥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傍边的稳妥合同。不定值稳妥合同是指两边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不预先确认稳妥标的的稳妥价值,仅载明至稳妥事端发作后,再行估量其价值而确认其丢失的稳妥合同。
定值稳妥合同建立后,一旦发作稳妥事端,两边在合同中约好的稳妥价值就应该成为稳妥人付出稳妥补偿金数额的核算根据。假如稳妥事端形成稳妥标的的悉数丢失,则不管稳妥标的实践丢失怎么,稳妥人均应付出合同所约好的稳妥金额的悉数,不用对稳妥标的重新评价;假如稳妥标的仅遭部分丢失,那么只需要确认丢失的份额,该份额与两边确认的稳妥价值的乘积,便是稳妥人应付出的稳妥补偿金额,相同无须对稳妥标的实践价值进行预算。
定值稳妥合同与不定值稳妥合同的最大差异便是在缔结合一起前者预先确认稳妥价值,而后者并不确认稳妥价值,仅约好稳妥金额,而将稳妥标的的价值留下稳妥事端发作时再预算。由此决议了在稳妥事端发作后、确认补偿金额时,定值稳妥合同只须确认丢失份额,而不定值稳妥合同,不但要确认丢失份额,而且要确认事端发作时稳妥标的的实践价值,以实践价值作为稳妥补偿金额的核算根据。
(二)定值稳妥合同的长处
1. 削减理赔环节。稳妥理赔是稳妥运作中的首要环节,它联络到被稳妥人的切身利益。理赔程序十分繁琐,它包含立案查验、检查单证、审阅职责、核算丢失、付出赔款、损余处理等一系列过程。而定值稳妥合同能够削减理赔手续,由于稳妥价值事前已由两边确认,且载明于合同中,发作稳妥事端时无须再对稳妥标的的价值进行评价,当然就简化了手续。
2. 便于补偿金额确实认。补偿金额联络到稳妥两边的切身利益,因而,往往是合同两边争议的焦点。在签拟订值稳妥合同的情况下,补偿金额彻底以事前确认的稳妥价值为核算根据,只须确认丢失的份额而无须考虑稳妥标的实践价值,这样补偿金额确实认便很简略便利。
(三)定值稳妥合同的适用范围
定值稳妥合同多适用于某些稳妥标的的价值不易确认的产业稳妥合同,如古董、字画、船只等。在货品运送稳妥中,尤其是海上货品运送稳妥中,由于运送货品的价值在不同的时刻、地址或许不同很大,为了防止出险时在核算稳妥标的的价值时发作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选用定值稳妥的办法。在定值稳妥合同中,稳妥价值由两边自愿确认,假如稳妥人对稳妥标的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投保人即或许过高地确认稳妥标的的价值,获取不正当利益。因而,为防止丢失,稳妥人对缔结定值稳妥合同多持谨慎态度,其适用范围遭到必定约束。在美国,有些州的法令制止缔结定值稳妥合同。我国修订后的《稳妥法》第 40 条第 1 款直接规则了定值稳妥合同,但未明确规则其适用范围。鉴于实践中呈现了不少相似胶葛,我国稳妥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2000 年 2 月公布的《机动车辆稳妥条款》中明确规则:“本稳妥合同为不定值稳妥合同。”
二、稳妥价值与稳妥金额
(一)稳妥价值和稳妥金额的概念
稳妥价值,又称稳妥价额,是指投保人与稳妥人缔结合一起投保人对稳妥标的所享有的稳妥利益在经济上以钱银核算的价值额,是确认稳妥金额的根底;或在稳妥事端发作形成丢失时稳妥标的实践价值。
稳妥价值,简略地说,便是稳妥标的价值。从其本质上来说,稳妥价值是一个变量。从稳妥合同缔结到稳妥事端发作这段时刻内,由于商场供求的改变、科学技术的前进、固定资产的折旧等原因,稳妥标的的价值总是处在改变之中。正由于如此,投保人在投保时、稳妥人在理赔时就要确认稳妥价值。稳妥价值确认的三种办法也反映了稳妥标的价值的改变性:由于稳妥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作改变,所以投保时投保人和稳妥人就要约好稳妥价值并载明于合同傍边,以防止日后评价的费事;在缔结合一起没有确认稳妥价值的,则在稳妥事端发作时按其时当地的市价确认稳妥价值,作为核算赔款的根据;法定稳妥价值仅适用于海上稳妥合同,海上稳妥的稳妥标的的价值更具有不确认性,由于时空跨度大,稳妥标的的价值在起运港、中心港和意图港很或许不一致,为防止稳妥事端发作时合同两边当事人对稳妥标的的价值的争议,所以法令直接规则了稳妥价值确实认根据:以稳妥职责开始时稳妥标的的价值作为稳妥价值。
稳妥价值的时刻定位:稳妥价值是投保时稳妥标的的实践价值(适用于不定值稳妥合同)。在海上稳妥合同中,若当事人事前未约好,则稳妥价值为稳妥职责开始时稳妥标的的实践价值和稳妥费之和。
综上所述,虽然稳妥价值便是稳妥标的的价值,但稳妥价值仅仅是必定时空条件下的稳妥标的的价值。稳妥价值与稳妥标的的价值的联络在于稳妥价值确实认是以必定时点的稳妥标的价值为根底,不管是以约好法、市价法仍是法定法确认的稳妥价值,都是如此。可是稳妥价值一旦确认下来就具有稳定性,而稳妥标的的价值却处在变化中。换句话说,稳妥价值是个定值,而稳妥标的的价值则是个变量。
稳妥金额,是指投保人对稳妥标的的实践投保金额,也是稳妥人承当补偿职责的最高限额。定值稳妥合同的稳妥金额在全额稳妥的情况下,就等于稳妥价值。不定值稳妥合同的稳妥金额确实认有三种办法:( 1 )由投保人根据稳妥标的的实践价值自行确认;( 2 )由当事人两边根据稳妥标的的实践情况洽谈确认;( 3 )依照投保人管帐账目最近的账面价值确认。但不管哪种办法,稳妥金额确实认都是以稳妥标的的价值为根底的。
(二)稳妥金额与稳妥价值的差异
( 1 )任何稳妥合同,不管是人身稳妥仍是产业稳妥必有稳妥金额,但不必定都有稳妥价值。产业稳妥合同中,有的约好稳妥价值,有的没有约好稳妥价值。人身稳妥合同则根本就没有稳妥价值一说,由于人的生命、身体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 2 )稳妥合同缔结时有必要确认一个稳妥金额,但不必定确认稳妥价值,如不定值稳妥合同在缔结时就无须确认稳妥价值。( 3 )稳妥金额是稳妥人计收稳妥费的根据,而稳妥价值是稳妥人核算稳妥补偿金额的根据。( 4 )稳妥金额是投保人的实践投保金额,也是稳妥人的最高补偿限额;而稳妥价值则是稳妥合同缔结时或稳妥事端发作时稳妥标的的价值,是稳妥人补偿的最高额。即便稳妥金额高于稳妥价值,稳妥人也只在稳妥价值范围内予以补偿。
(三)稳妥金额与稳妥价值的联络
稳妥金额根据稳妥价值确认,而且一般不得超越稳妥价值。稳妥价值是稳妥补偿金额的核算根据,而稳妥补偿金额又不能超越稳妥金额。二者都影响到稳妥补偿金额确实认。从量上来说,稳妥价值 ? 莛稳妥金额 ? 莛稳妥补偿金额。
三、足额稳妥和超量稳妥
足额稳妥与超量稳妥的区别便是以稳妥金额与稳妥价值的联络为规范进行的。所谓足额稳妥,又称全额稳妥,便是稳妥金额等于稳妥价值的稳妥。超量稳妥,便是稳妥金额超越稳妥价值的稳妥。修订后的《稳妥法》第 40 条第 2 款规则:“稳妥金额不得超越稳妥价值;超越稳妥价值的,超越的部分无效。”
定值稳妥合同,要么是足额稳妥合同,要么是不足额稳妥合同,在合同缔结时就已确认。它一般不存在超量稳妥的问题。一是由于《稳妥法》第 40 条第 2 款的规则,即稳妥金额不得超越稳妥价值;二是由于在发作稳妥事端时,稳妥人以约好的稳妥价值为根据来核算稳妥补偿金,投保人若超量投保,则除了多交保费外并没有得到更大的稳妥保证。从一个经济人的视点来说,投保人也不会超量投保。
不定值稳妥合同,在合同缔结时或许是足额稳妥,但在稳妥事端发作时未必是足额稳妥,它或许是足额稳妥,也或许是不足额稳妥,乃至或许是超量稳妥。这是由于在稳妥期限内,稳妥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作改变,而稳妥金额是固定的,二者之间总会存在差异。当然,在稳妥期限内,假如稳妥标的的价值显着增加或削减,为了取得充沛的稳妥保证或为了防止超量稳妥,投保人和稳妥人能够及时洽谈改变稳妥合同的有关内容,使稳妥金额与稳妥价值相符。对此,《稳妥法》第 38 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除合同还有约好外,稳妥人应当下降稳妥费,并按日核算交还相应的稳妥费:(一)……(二)稳妥标的的稳妥价值显着削减。”
区别足额稳妥与超量稳妥的含义在于:在投保时,稳妥金额不得超越稳妥价值,超越的部分无效;在稳妥事端发作时,稳妥金额若超越稳妥价值,则稳妥人只按实践丢失进行补偿。其意图在于防止投保人或被稳妥人从稳妥补偿中取得额定利益,然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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