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约定多少比较合适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4 02:25浏览量:1958
当事人两边在签订合一起,违约金条款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可是假如违约金过高的状况下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撑的,那么合同违约金约好多少比较适宜呢?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合同违约金约好多少比较适宜
以不超越实践丢失30%为宜。
我国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为主,赏罚为辅”为基调,虽然合同法中并不要求违约金数额与违约丢失额完全一致,但也并非意在使两者距离悬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九条规则:当事人建议约好的违约金过高恳求予以恰当削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践丢失为根底,统筹合同的实行状况、当事人的差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归纳要素,依据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予以衡量,并作出判决。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超越形成丢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能够认定为归于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由此可知,我国司法中支撑的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丢失的数额应当大体一致。
相关常识
民事案件的一般举证规则是“谁建议,谁举证”,在违约方恳求削减过高的违约金时分,也应遵从该准则,即违约方负有证明违约金过高和违约形成实践丢失的举证职责,一起因为在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重要标准是违约形成的丢失,而守约方因更了解违约形成的丢失的现实和相关依据而具有较强的举证才能,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时局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中规则:“人民法院要正确确认举证职责,违约方关于违约金约好过高的建议承当举证职责,非违约方建议违约金约好合理的,亦应供给相应的依据。”这说明,在我国,违约方建议违约金过高的,守约方负有证明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丢失的数额大体一致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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