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要负全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30 21:56浏览量:2622
【案情】
吴某驾驭的牵引车内行途中磕碰前方黄某醉酒后驾驭的二轮摩托车,致使黄某逝世。事端职责主次已定,但各方对补偿份额各执己见。被害人黄某的家族爽性将车主和挂靠公司一齐告上法庭,讨要说法。
2010年1月6日,受害人黄某驾驭两轮摩托在钦州进港大路与被告吴某驾驭的重型牵引车在进港大路火车站路口路段发作交通意外,由于黄某无证醉酒驾驭并逾越路途中心双实线,吴某雨天驾车却没有下降行进速度,致使两车发作磕碰,黄某当场逝世。事端发作后,经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钦州港区大队作出《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黄某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吴某负事端非必须职责。黄某逝世后,其一家痛不欲生,妻子薛某诉称,由于老公意外逝世,留下了一岁的儿子,母亲也由于受冲击太大,形成了严峻的精力损伤,一起形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受害人黄某家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定】
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定:受害人黄某醉酒后无证驾驭车,违反了《路途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则,形成事端,导致自己意外逝世,经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钦州港区大队作出《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黄某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吴某负事端非必须职责。可是,吴某一切的中型牵引车正在处理过户手续,未能及时购买第三者强制稳妥便上路,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黄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严重差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判定如下:被告吴某补偿给原告黄某家族逝世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9万余元的60%即5万余元。
【分析】
笔者以为,交通事端强制职责稳妥自2006年7月1日起开端正式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条例》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路途上行进的机动车的一切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稳妥公司对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补偿的职责稳妥。本事例中,黄某酒醉无证驾车,存在严重差错,负首要职责,本该为自己“买单”,但由于吴某驾驭的牵引车正在处理过户手续,没有及时购买第三者强制稳妥就上路,违反了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原本是对方负首要职责,但由于没有购买第三者强制稳妥,吴某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价值,对此次事故付40%的补偿职责,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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