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赔偿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3 16:51浏览量:2436
离婚,是在夫妻两边婚姻走到了止境时无法的挑选。夫妻两边诉讼离婚时,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一方提申述讼能够要求另一方补偿吗?下文是小编收拾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一、离婚诉讼中的补偿问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条件
1、只能在离婚时行使
假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申述离婚而独自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补偿的诉讼恳求,法院不予支撑。一起,关于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案子,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子时应将离婚损害补偿权利义务奉告离婚当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子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奉告当事人。此规则的意图是让离婚当事人清晰法令的规则,及时做出是否行使恳求权的挑选。
3、实践中应当留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解说(一)》第三十条之规则,详细而言:
(1)契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补偿恳求的,必须在提申述讼的一起提出,也就是在诉讼恳求中要清晰提出。
(2)契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根据该条规则提起损害补偿恳求的,能够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独自提申述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一审时未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提出损害补偿恳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奉告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申述。
该“一年”是诉讼时效期间,仍是除斥期间,司法解说未做清晰规则。该“一年”期间应当为除斥期间,不存在间断、中止和延伸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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