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6 07:54浏览量:968

王某平原是北京菜蔬公司鲜菜运营处的员工,1996年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作合同。1997年2月19日,菜蔬公司举行领导办公会议,会上做出关于《鲜菜运营处剥离作业的会议纪要》,决定将鲜菜运营处的5名员工期限调离。据王某平介绍,这个会议的内容并未在揭露,也没有告诉这5名员工。
1997年9月23日,鲜菜运营处作业人员对王某平说:顺为单位崩溃,所以暂时将你的档案放在主管局二商局内部的惠友员工沟通服务中心,但是劳作联系没有出局,将来好组织岗位。王某平想:已然劳作联系没出局,将来还能组织作业,那就把档案放在服务中心吧。所以她在存档协议上签了字。尔后,王某平一向在家待岗,等着公司给她组织作业。
2000年6月19日,王某平给北京菜蔬公司写请求,要求公司从头给她组织适宜的作业,但是一向没有回音。她找到公司的负责人,但得到的解说却是公司现已和她免除了劳作联系。王某平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她来到惠友服务中心,吣从她的档案中找出一份一式两联的停止劳作合同证明书。她向记者出示了证明书复印件,并说道:两联证明书都没有我的签字,并且应交给我的一联也与存档联放在了一同。档案不应由个人保管,个人也无权看档案,我真的不知道他们是怎样放进去的!并且他们要和我免除劳作合同,应给我一份免除劳作合同告诉书,而不是停止劳作合同证明书呀!菜蔬公司选用诈骗的手法,私行与我停止劳作合同。现在档案中已找不到1996年签的劳作合同,没有合同,我想调单位或许今后办退休,都办不成了!
记者日前采访了北京菜蔬公司(菜蔬公司现在已变更为北京市北鲜果蔬贸易中心)。该贸易中心的吕科长说:王某平在菜蔬公司的时分,因为个人原因不去上班,在家待岗。1997年公司亏本,就把她的档案转入了二商局的惠友员工沟通服务中心。其时给她停止劳作合同证明书时,她不要,所以才一同放入档案中的,但是她自己是赞同的,并且在存档协议上签了字。
关于此事,陈剑锋律师剖析道:档案和劳作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劳作合同才是建立劳作者和用人单之间劳作联系存在状况的重要根据,而人事档案并不能作为劳作合同联系存在的根据。企业员工的人事档案在何处,并不会必定地影响到劳作合同联系的存在状况。王某平女士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作合同,该劳作合同就合法有用,就会得到国家法律的维护,至于劳作者的档案寄存地址,乃至包含诸如其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联系在何地等要素,都不会必定地影响到劳作联系的存在状况。
文摘自2001年5月26日《北京劳作午报》第5版维权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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