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8 22:46浏览量:1367
事例2004年头,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同离婚案子,女方申述要求和男方离婚,理由是被告施行家庭暴力。经审理查明:两边婚后与被告爸爸妈妈同住,被告爸爸妈妈曾殴伤过原告;2003年12月25日,被告赶到原告爸爸妈妈家,将原告爸爸妈妈的部分资产砸坏,并口头限原告爸爸妈妈三日内将原告交出来;2003年12月28日,被告再次来到原告爸爸妈妈的家中,被原告方发现其身藏利刀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参与后从被告身上搜出刀具;被告自己供述,带着刀具是为了吓唬原告的。剖析在于对家庭暴力的了解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则,施行家庭暴力的,如调停无效则应判定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司法解说(一))第一条规则,(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其他手法,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损伤结果的行为。要了解这个界说,就涉及到对家庭成员和暴力表现方式的了解。所谓的家庭成员,从词义上看应是指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典型状况下,夫妻及子女共同生活组成一个家庭,此刻夫、妻、子、女均是家庭成员。可是,夫妻子女及夫或妻之爸爸妈妈同住组成一个家庭也是一种重要的家庭类型。在广阔乡村地区,夫妻子女及夫或妻之爸爸妈妈兄弟姐妹同住组成一个大家庭的状况也是许多的。比方在本案中便是夫妻子女及夫之爸爸妈妈同住的景象,这其实也是我国最传统的家庭组成方式。无论是那一种类型的家庭,同住的近(姻)亲属,都是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发作的暴力行为都应归于家庭暴力领域。事实上,将夫妻之间施行的暴力定性为家庭暴力,人们是不会有争议的。但人们往往以为家庭暴力仅仅是指夫妻之间施行的暴力行为,假如这是立法原意,则在婚姻法中,就应当用“夫妻之间施行暴力”来替代“施行家庭暴力”,用语相同简练而意思愈加清楚了解无歧义。以刑法关于优待罪、遗弃罪的主体及目标规模的认识上来讲,对家庭成员的了解也不能以为是仅指夫妻,这一点对咱们了解司法解说(一)第一条中的家庭成员的规模是有参照含义的。夫妻当然是家庭成员,近亲属和近姻亲(不包括夫妻两边)也可能是家庭成员,但近亲属之间和近姻亲之间发作的家庭暴力对夫妻爱情的影响是不同的。应当供认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教育的权力及在家庭事务上有办理的权力,在家庭内部近亲属之间因家庭小事发作必定规模内的暴力行为是实际存在的,有时仍是过度的暴力行为,乃至构成违法违法,但由于一般不是直接针对夫妻另一方的,因此对夫妻爱情的影响一般不会导致两边闹离婚。可是在近姻亲之间施行的暴力,其行为目标是直接针对夫妻另一方或夫妻另一方的近亲属,会直接损伤夫妻另一方的爱情,导致夫妻对立,直至夫妻爱情决裂。因此,在离婚诉讼中,相比较而言更应考虑的是在夫妻之间和近姻亲之间的家庭暴力状况。夫妻之间施行的暴力行为要恰当考虑暴力的程度问题以防夫妻对立扩大化导致草率离婚后,法院能够确认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至于在近姻亲之间的暴力行为,除了要考虑暴力的程度问题外,还应考虑夫妻两边的情绪状况来确认是否因此而导致夫妻爱情确已决裂,比方在本案中,尽管被告爸爸妈妈殴伤过原告,除了殴伤情节外,咱们还应考虑被告在殴伤事情中是站在哪一边的,如是站在原告一边的,则虽有殴伤状况,也欠好确认仅因殴伤就导致夫妻爱情确已决裂,当然如被告是站在其爸爸妈妈一边的,则其爸爸妈妈的殴伤行为与其亲身施行的殴伤行为并无实质的不同,归纳其他景象能够确认夫妻爱情确已决裂。另一方面,咱们通常状况下指的暴力行为,应是一种直接或凭借他物的实践身体触摸冲击形成身体损伤的行为。司法解说(一)第一条所罗列的几种基本上都是这样的。可是司法解说(一)第一条还规则:“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其他手法,给家庭成员的......精力方面形成必定结果的行为”,可见,在确认家庭暴力时,不能局限于身体上的实践触摸和损伤行为,还要看到,不是每一次暴力行为都会发作身体触摸的,也不是每一次的暴力行为都会形成身体的损伤的,假如仅仅是没有发作身体触摸和形成身体损伤,就不以为是暴力的话,那么就会放纵行为人肆意妄为,而许多的受害人就不能得到救助,法令就无法完成正义。比方掠夺,咱们以为是一种严峻的暴力违法行为,但不是每一次的掠夺,都要发作直接的身体触摸才会既遂,有时只需罪犯口头上加以要挟就能完成违法意图。因此,除了直接的身体触摸施行的暴力外,还有一种暴力方式,它是无形的,便是行为人以暴力相要挟,使受害人精力上遭到严峻的强制,发生恐惧感,不敢抵挡,这种无形的暴力完全能够到达和实践施行暴力行为形成相同的损害作用。刑法上的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则,也标明了无形暴力的社会损害性。因此,以暴力相要挟的无形暴力也应是家庭暴力的表现方式之一。当然,在确认以暴力相要挟的无形暴力是否存在时,要看该以暴力相要挟行为是否具有实际危险性,即是否行为人扬言或以行为标明受害人如不遵守行为人的要挟,行为人就会真实地施行暴力、而在其时行为人的确有条件施行暴力行为。假如行为人仅以言语相要挟,既无条件施行,也未采纳进一步的行为协助、预备施行的,则不宜确认构成家庭暴力,不然不符合我国乡村的实际状况,易导致草率离婚。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