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6 00:07浏览量:366
离婚后怎么改变子女抚育权?
蔚生(男)尹莉(女)(以下名字均为化名)1996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处理协议。依据该离婚协议,两边婚生子蔚强由尹莉抚育,蔚生每月向尹莉付出500元抚育费。当年蔚强4岁。
1998年,尹莉,并与其夫张灿于2000年又育一子张宇。在与蔚强的日子中,张灿与蔚强共处不睦,有街坊证明,张灿有常常打骂蔚强的行为。1999年,蔚生与另一女子代兰成婚,婚后至今无子女,且代兰对蔚强非常喜爱,每次探视,蔚强都非常高兴。2004年4月,蔚生向法院申述,要求改变抚育联系。
蔚生诉称:其与被告尹莉于1996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处理手续,依据协议,婚生子蔚强由女方尹莉抚育。但离婚之后,尹莉再婚,因为尹莉再婚之夫张灿对蔚强情绪粗犷,且常有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生长健康,现原告尽管再婚,但其妻代兰亦非常喜爱蔚强,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改变,蔚强由蔚生抚育。
尹莉辩称:我与蔚生离婚之后,对蔚强关心照料。因日子困顿,加之独身总不是方法,故于1998年再婚。婚后,其夫张灿对孩子并无贰言,仅仅对蔚强的教育方法简略粗犷了一些,但起点和意图是好的,现十分困难将孩子拉扯大,故不同意改变抚育权。
法院审理案件中,听取了证人代兰的定见,并寻求了已12岁的蔚强的定见。代兰表明非常高兴与蔚强共同日子,确保对其杰出照料。蔚强则表明乐意与父亲蔚生一同日子。据此,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定,判定改变抚育联系,孩子由蔚生抚育,尹莉每月付出抚育费400元。一审判定后,两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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