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企业破产程序咨询的企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4 09:32浏览量:631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比民法上的抵销权,对当事人具有更为重要的含义,在抵销的范围内实践起到担保的效果。
法律咨询:什么样的企业不适用企业破产程序的咨询
律师答复: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个体工商户、乡村承揽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是法人的企业不适用有约束职责承当债款,因而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债款人对单个债权人的债款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债款人的债款人或许产业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款或许交给产业。
债款人的债款人或许产业持有人成心违背前款规则向债款人清偿债款或许交给产业,使债权人遭到丢失的,不革除其清偿债款或许交给产业的责任。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管理人对破产请求受理前建立而债款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有权决议免除或许持续实行,并告诉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请求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告诉对方当事人,或许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免除合同。
管理人决议持续实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实行;可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供给担保。管理人不供给担保的,视为免除合同。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有关债款人产业的保全办法应当免除,履行程序应当间断。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现已开始而没有完结的有关债款人的民事诉讼或许裁定应当间断;在管理人接收债款人的产业后,该诉讼或许裁定持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有关债款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请求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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