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继承分割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书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9 04:07浏览量:1941

原告夏某,女,1 982年1月1 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 00号1 0 1室。
托付代理人陈某萍,上海市浦东新区梅园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
被告范某君,女,1 958年1月2 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 00号1 0 1室。
托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某诉被告范某君法定承继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龙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华夏本案当-I~AA--的杜根娣逝世,等候杜根娣的法定承继人参与诉讼,本院告诉杜根娣的法定承继人夏财明、夏财有、夏轩东、陈杰参与诉讼,因为夏财明、夏财有、夏轩东、陈杰清晰表明抛弃承继杜根娣能够承继本案被承继人夏财金的遗产。故夏财明、夏财有、夏轩东、陈杰,不作为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原告夏某及其托付代理人陈某萍、被告范某君及其托付代理人陈如波、陈如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是母女联系。原告母亲余道琴于2000年1月1 4日因交通事故意外逝世。被告与原告父亲夏财金于2005年8月再婚。坐落于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 00号1 01室房子产权挂号在夏财金名下,产权挂号日期为1 999年11月,是夏财金与余道琴夫妻共同产业。现原告申述要求依法承继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 00号1 01室房子产权。
被告范某君辩称,被告是原告的继母,被告与夏财金于2005年4月再婚。系争房产是夏财金与余道琴的共有产业,赞同该房子产权归原告,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房子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继母女。坐落于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 00号1 01室房子是夏财金与余道琴共有产业,该房产于1 999年11月挂号在夏财金名下,夏财金与余道琴原是夫妻,生一女,即原告夏某。2000年1月1 4日余道琴因交通事故逝世。2005年4月夏财金与被告挂号成婚,2006年5月夏财金逝世。余道琴、夏财金生前均未立遗嘱,现原告以诉称理由申述来院。审理中,夏财金的法定承继人之一杜根娣逝世,杜根娣是夏财金母亲,夏
财金的父亲已先于夏财金逝世。杜根娣的法定承继人夏财有、夏财明、夏轩东、陈杰在诉讼中抛弃对该房子的承继。该房子经上海光华房地产评价有限公司评价为人民币52万元。两边对评价陈说没有贰言。
另查明,余道琴的爸爸妈妈先于余道琴逝世。
以上现实,由房地产挂号册、成婚证、户籍证明、逝世证明、独生子女证、抛弃遗产的书证、评价陈说及当事人陈说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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