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0 17:32浏览量:18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令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工伤保险的详细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关于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的征缴规则履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恪守有关安全出产和作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卫生规程和规范,防备工伤事端发作,防止和削减作业病损害。
员工发作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纳办法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全国的工伤保险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则建立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六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等部分拟定工伤保险的方针、规范,应当寻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定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确认费率。
国家依据不同职业的工伤危险程度确认职业的不同费率,并依据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等状况在每个职业界确认若干费率层次。职业不同费率及职业界费率层次由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财政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分拟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