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作为公司注销清算组的成员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1 16:43浏览量:1458

许多公司因为某些原因在无法持续运营下去的时分都会进行相应的刊出,在刊出的过程中关于公司清算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首要便是要建立相关的清算组,那么,股东能够作为公司刊出清算组的成员吗?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公司要做刊出前,对清算组成员的详细要求,根据公司的详细方式而有不同的要求:
1、假如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由股东组成。
2、假如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许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
相关常识:清算期确认、清算存案和时刻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则,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交税年度核算清算所得。因而,企业清算期地点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交税年度,第一个交税年度为1月1日到停止出产运营之日,第二个交税年度为停止出产运营之日到刊出税务挂号之日。
(一)第一个交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心停止出产运营,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则需求进行清算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则,应将停止出产运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践运营停止之日作为一个交税年度,于实践运营停止之日起60日内完结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第二个交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案。企业应当自停止出产运营活动开端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存案表》并附送以下存案材料:
1、交税人停止正常出产运营活动并开端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计划或计划书。
4、欠税陈述表。
(三)企业在清算期内获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则,依照分国(区域)不分项准则,采纳“抵免法”,核算依照我国税法核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四)企业应当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材料,完结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在实践中,公司刊出清算是一件十分重要事,需求相关的负责人做好清算作业。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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