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可以返还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3 22:32浏览量:1015
我国现行法令为尊重婚姻自由,不供认婚约的法令效力,所以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彩礼胶葛应然而生,当事人一方也不行能以另一方违背婚约而要求其承当违约职责。下面就来看看这些彩礼返还事例。
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成婚姻联系的一种事前约好。自古以来,人们就把缔成婚约作为婚姻建立的必经程序,订亲送彩礼更是世代相传的风俗。当两人联系决裂后彩礼胶葛就呈现了,下面就为我们带来一些彩礼返还事例剖析。
[事例]
农民工张南下打工四年,十分艰苦积累四万元钱,相中一个姑娘,订亲张给李家过二万元彩礼,成婚登记手续办了之后,小夫妻触摸多了,感触越来越欠好,两边都很沉着,决议不成婚了,处理离婚手续,但是在二万元彩礼金方面两边争议十分大,男方说这两万元来的不容易,给你这个钱是为了成婚,不成婚了彩礼钱有必要退,女方说,婚结不成两个人的职责,给彩礼是自愿赠与,给付后不得反悔坚决不能退。这样的的问题法令是怎样规则,应当怎样处理? [事例剖析]
彩礼的性质是民间风俗,首先是当地有这种风俗。给付彩礼的行为能够视为以成婚为收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两边缔成婚姻联系,赠与行为发作法令效力,彩礼属受赠人一切。假如成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掉法令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假如成婚之前确实从彩礼中有合理的开销,也应该酌情返还。
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
(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了在三种景象下,当事人能够恳求返还彩礼:
一是两边未处理成婚手续;
二是两边处理成婚手续但未共同日子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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