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侵权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5 20:41浏览量:1821

日前,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提请国务院审议,“关于专利权的维护”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张修正的一项主要内容。伴随着专利申请的快速增长,也呈现了一个不行忽视的问题,即专利侵权胶葛在大幅添加。因而,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专利侵权问题进行讨论。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形状
依据现行专利法,专利侵权行为的详细形状可分为:
(一)未经答应施行别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有必要满意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答应和以生产经营为意图。
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则,包含以下3种详细方式:制作、运用、承诺出售、出售或进口别人创造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运用别人专利办法以及运用、承诺出售、出售或进口按照该办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作、出售或进口别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充别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损害专利权人的符号权。
依据专利法施行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则,包含以下4种详细方式:未经答应,在其制作或许出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示别人的专利号;未经答应,在广告或许其他宣传材料中运用别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触及的技能误认为是别人的专利技能;未经答应,在合同中运用别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触及的技能误认为是别人的专利技能;假造或许变造别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许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假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办法假充专利办法。
依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则,这类行为需求承当一般的民事侵权职责,由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责令改正并予公平,可予以处分。
(四)除法律明确规则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错假充,即指行为人原意是假充专利,随意臆造一个专利号,而可巧与或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该行为无假充成心,但其行为成果依然构成了假充别人专利。反向假充,即指行为人将合法获得的别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明显不行成“假充别人专利”,但事实上损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符号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准则
依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出售或运用者只要契合“不知道”且“来历合法”时,才能够革除补偿职责,但依然构成侵权,应承当中止损害和消除影响的职责。也便是对好心的出售或运用者来说,中止损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职责准则,补偿则适用过错职责准则。但这种混合准则的运用范围不能延及制作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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