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效力、婚姻效力与重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7 01:33浏览量:2486
张男与王女于2000年10月在某街道办事处挂号成婚,此前,二人曾长时间同居,对外以夫妻相等。2001年10月,二人发作对立,张某搬出与王女共住的房子。2002年元月,张男又与李女处理了成婚挂号,并重行了婚礼。王女得知后,以重婚罪将张男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期间,张男以某办事处违法处理成婚证为由,对该办事处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成婚证书。重婚案子遂间断审理。受案法院在开庭审理后确定以下现实:2000年9月29日,张男持自己与王女的合影相片、王女的离婚判定书,独自到被告处请求处理成婚挂号,经办事处人员赞同,张男将成婚挂号请求表带回家中让王女签字。2001年元月,被告在张、王二人未参与的状况下,为二人填制了成婚证书。当天,张男与办事处人员一同去为王女送成婚证书,其时王未收,该办事处人员将成婚证书带回自己处保管。至2001年10月15日,张女去该办事处将二份成婚证领走。受理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女方未参与的状况下,未对张男供给的挂号手续进行核实,便为二人制形成婚证书,违背了民政部《婚姻挂号处理条理例》的有关规则。王女拒收成婚证书及办事处人员将证带回的行为,阐明该次成婚挂号请求以未得到法令的答应而告终。数月后王女要求领证,应视为新的成婚挂号请求,被告未查明张男是否赞同与王女成婚的现实,而将成婚证交与王女,确定现实过错,程序违法。因而判定:吊销被告为原告和王女处理的成婚证。本案中,围绕着成婚证是否应当吊销、以及撤证是否影响对张某构成重婚罪的确定等,存在许多争议。本文特列举如下,与同行商讨。问题一、就本案而言,假如婚姻挂号机关仅因程序违法,是否能够吊销被诉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以检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内容,包含程序和实体。被诉行政行为假如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违法事由,原则上应被吊销。可是,存在一些特别事由的,也能够不吊销。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履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中第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规则能够看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吊销的状况有以下两类:一)、作出承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吊销的判定:1、行政不作为;2、不具有可吊销的内容;3、依法不成立或无效。二)、作出承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吊销的判定,并责令采纳相应的弥补办法: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吊销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形成重大损失的。别的,根据《解说》第五十九条的规则,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可是吊销将会给公共利益或别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可在判定吊销的一起,责令行政机关采纳相应的弥补办法。假如行政行为违法,对该被诉行政行为吊销后,将会侵犯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不具有可弥补性,怎么处理,《解说》中却未作规则。本案中,成婚证书被吊销后,将对张男与王女之间的婚姻效能的确定带来妨碍,并会侵犯到王女的合法权益,何况,成婚证书被吊销后,行政机关没有任何办法能够进行弥补。关于此种状况,《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说均未规则。一种定见认为,已然行政诉讼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检查为内容,合法性包含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那么一项显着违背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又不存在上述《解说》第58条的状况,明显应当被吊销。另一种定见认为,不能仅因行政机关的婚姻挂号违背法定程序来吊销成婚证书。该成婚证书的吊销涉及到第三人王女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具有可弥补性,应作出承认违法但不吊销的判定。笔者认为,对此种行政行为,应根据《婚姻法》检查当事人是否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婚姻的本质要件包含:1、两边自愿;2、契合法定的婚龄;3、不是近亲和不存在医学上制止成婚的疾病。假如当事人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仅在成婚挂号时未恪守法定程序,或婚姻挂号机关未严厉程序,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说,本案中二人的婚姻关系应为有用。那么,关于一桩在法令上有用的婚姻,假如由于行政机关的过错而吊销成婚证书,会对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损害。特别是在一方存在歹意的状况下,如婚姻中一方移情别恋,为躲避重婚行为而带来的处分时,很简单挑选提起行政诉讼而吊销成婚证书,等于是协助当事人轻易地规避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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