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子女由哪方抚养应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8 08:07浏览量:537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对子女抚育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动身,结合爸爸妈妈两边的抚育才能和抚育条件等具体状况妥善解决。依据上述准则,结合审判实践,依据以下状况判定子女由哪方抚育: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母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随父方日子:(1)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
(2)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2、爸爸妈妈两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日子,并对子女健康生长无晦气影响的,可予允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的;(2)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4、父方与母方抚育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日子,但子女独自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要求并且有才能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日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爸爸妈妈两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6、在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爸爸妈妈两边协议轮番抚育子女的,可予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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