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诉讼的时效有规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6 15:04浏览量:2998
拆迁归于政府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假如以为行政违法,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能够提出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那么,拆迁诉讼的时效有规则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则如下: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行政机关请求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议。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请求人不服复议决议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议的,请求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特殊情况耽搁法定期限的,在妨碍消除后的十日内,能够请求延伸期限,由人民法院决议。
被拆迁人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应当先看该奉告书是否契合法令规则的程序和条件,假如短少相应的法定要件,那么这个拆迁奉告书一定是不契合法令规则的,不契合法令规则的奉告书是无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被拆迁户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不合法损害。
依据《征用土地布告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则:有《征用土地布告》和《征地补偿安顿布告》;前者需求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后者能够由征地单位发布。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计划同意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布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详细施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布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征地同意机关、同意文号、同意时刻和同意用处;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方位、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规范和农业人员安顿途径;
(四)处理征地补偿挂号的期限、地址。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同意的征用土地计划,在征用土地布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并予以布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安排被征用土地的方位、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品种、数量,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规范、数额、付出目标和付出方法;
(三)安顿补助费的规范、数额、付出目标和付出方法;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和付出方法;
(五)农业人员的详细安顿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顿的详细措施。
听讼网小编提醒您: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假如你有其他问题,能够向咱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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