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4 18:50浏览量:2721
据相关材料计算,近50%的闯祸者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职责而逃逸,这一方面导致了损害成果的进一步扩展,另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正确确认和处理此类案子设置了妨碍、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1]鉴于交通闯祸逃逸的严峻社会损害性,刑法和司法解说都将交通闯祸逃逸上升
据相关材料计算,近50%的闯祸者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职责而逃逸,这一方面导致了损害成果的进一步扩展,另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正确确认和处理此类案子设置了妨碍、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1]鉴于交通闯祸逃逸的严峻社会损害性,刑法和司法解说都将交通闯祸逃逸上升为违法予以处分。一起,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又成为了行为人交通肇过后走为体现的重要内容。肇过后的行为其实便是交通闯祸罪的罪后走为,应该来说是行为人的新行为,为此,笔者就此作如下讨论。
一、交通肇过后逃逸的概念
所谓逃逸,一般是指为躲避晦气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脱离。所以,交通闯祸逃逸行为是一种在形成交通事端后进行躲避、逃匿的行为。[2]交通闯祸逃逸的界说许多,有的书将交通闯祸逃逸规则为“车辆驾驭员发作交通事端后,为了躲避法令追查,成心驾驭车辆逃离交通事端现场”;[3]有的教材将交通闯祸逃逸规则为“车辆驾驭员发作交通事端后,为了躲避法令职责,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4]“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形成了严峻交通事端,为躲避法令追查而不依法报警、维护现场、等候处理等,而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5]“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形成的严峻交通事端的发作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6]“交通闯祸逃逸行为界说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交通事端后,关于受害人或受毁损的资产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则向公安机关陈述,私行逃离现场,使交通事端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职责无法确认和追查的行为。”[7]
上述关于交通肇过后逃逸的论说有三点是一起的:一是条件是在交通闯祸发作后施行的;二是逃逸者均是为了躲避自己的职责和法令对其的追查;三是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因而,学者均以为逃逸者的逃逸行为片面上是“成心而为之”[8].对此,有学者进一步论述“已然负有该种职责,不承当该职责的逃跑的行为只能是成心的行为。所以,知道的一起点都在于以为逃逸行为是成心而为之。”“不管因何种原因而逃逸,行为的意图就在于推脱和逃脱职责。毫无疑问,逃逸行为不或许是由过错而施行,只能是一种成心而为的行为。”[9]对此,笔者十分认同。已然在肇过后逃逸就应是行为人成心施行的,行为人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毅力要素,除非是行为人对所发作事端的无知道。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逸,能够按事物发作开展的天然规律推理,只能得出“经查明当事人确未发现发作事端而无意中脱离现场”,或“已知闯祸却成心驶离”两种非此即彼的定论。[10]交通闯祸逃逸人的片面心思不但是成心,且逃逸行为人还应具有躲避《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载明的抢救职责或许躲避职责追查之动机,若缺少这样特定的动机,行为人的脱离现场的行为就不具有交通闯祸逃逸行为的性质。例如:闯祸者仅是为躲避被害人亲属的追打而脱离。《解说》第三条规则:“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说第二条榜首款规则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则的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首要,《解说》将确认交通肇过后逃逸的条件条件界定为“躲避法令追查”;其次,《解说》规则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只需是在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过后逃逸”。[11]综上,笔者以为交通肇过后逃逸简言之便是行为人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交通事端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职责而成心逃跑的行为。
二、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的分类
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按照不同的规范能够划分为以下不同的类型:
(一)按行为人肇过成果的巨细为规范,将逃逸行为划分为细微的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和构罪的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
依据《解说》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则:“交通闯祸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交通闯祸罪科罪处分:(六)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可见,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因从前事端成果的巨细所承当的职责就有所不同,构罪的起点是“交通闯祸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到达就要负刑事职责,相反则归于细微的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只需承当相应的民事、行政职责。
(二)按行为人在肇过后是否仅施行了单一的逃逸行为为规范,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单纯逃逸行为和转化逃逸行为。[12]
单纯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肇过后只是施行了从现场消沉逃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单纯逃逸行为有各种体现,状况杂乱多样。首要有四种体现:榜首、体现为发作交通事端后,行为人在并不确认自己的行为己经形成了必定成果的景象下,因惧怕职责追查而当即逃逸;第二、体现为发作交通事端后,行为人己经清晰知道到自己的闯祸行为形成了严峻成果,假如不及时采纳抢救办法成果还将扩展,如受害者将会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或许将直接被拖死或许残疾,等等,但因惧怕职责追查而当即逃跑;第三、体现为发作交通事端后,行为人采纳任何办法都无法挽回丢失,而行为人也明知自己的闯祸行为形成了严峻成果,为躲避职责追查而逃逸;第四、体现为发作交通事端后,行为人只需及时采纳抢救办法,就能够有用地避免丢失的扩展,但行为人误以为即便采纳办法也无法有用避免严峻成果的发作,为躲避职责追查而逃逸。
转化逃逸行为是指肇过后走为人不只施行了从现场逃离的行为,并且在从现场逃离前或逃离过程中还施行了其他相关的行为,因而行为的性质就发作了转化,并非再是单纯逃逸行为,参加的其他相关的行为就不再归于逃逸行为的天然连续,其性质是肇过后逃逸行为中的他行为,往往会因主、客观的兼备而当然地成果他罪。在实践中,有的闯祸者在将被害人撞伤后,为了消灭依据或避免被害人日后指认或其他意图,选用倒车或其他暴力办法,将被害人致身后逃逸的,其间最典型的体现是移置后逃逸的行为,即闯祸者在闯祸致伤他人后,明知伤者不及时抢救有生命危险,而闯祸者不但不采纳抢救办法,反而将被害人移至不易发觉的当地,或许闯祸者迫于压力己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预备送往抢救,但在途中又将其扔掉的行为。因为逃逸人还施行了其他相关的行为,而此行为与成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就往往构成另罪。《解说》第6条就有相关的规则:“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后躲藏或许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逝世或许严峻残疾的,应当别离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伤害罪科罪处分。” 据相关材料计算,近50%的闯祸者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职责而逃逸,这一方面导致了损害成果的进一步扩展,另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正确确认和处理此类案子设置了妨碍、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1]鉴于交通闯祸逃逸的严峻社会损害性,刑法和司法解说都将交通闯祸逃逸上升
(三)按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是否形成了新的损害成果为规范,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导致新的损害成果的逃逸行为和未导致新的损害成果的逃逸行为。[13]
导致新的损害成果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了比从前的闯祸行为所发作的成果进一步扩展,如因逃逸而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残疾或逝世,例如:刑法133条的后段“因逃逸致人逝世”所包含的景象;也包含因逃逸而又发作交通事端形成新的人员伤亡或产业丢失,如因逃逸而再次闯祸甚至屡次闯祸的。
未导致新的损害成果的逃逸行为当然是指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没有再形成任何新的损害成果。例如:刑法133条中段“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的景象。
(四)按行为人的逃逸动机为规范,能够将逃逸行为划分为躲避抢救职责的逃逸行为、躲避职责追查的逃逸行为、既躲避抢救职责又躲避职责追查的逃逸行为。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则,发作交通事端后,行为人应当敏捷陈述有关部门,并活跃抢救伤者和产业,等候处理,承当相应的职责。要求行为人在肇过后不逃逸既是法令的职责,更是法令的等待。但是,依据人的躲避晦气的天然赋性,躲避抢救职责和躲避职责追查成为逃逸者两个底子动机[14].躲避抢救职责,一般是指在肇过后既不向有关部门陈述,不维护现场,也不自动、活跃地救助受伤人员或抢救产业,而是消沉逃逸。
这种类型的逃逸人一般也具有躲避职责追查的动机,但也不扫除有的行为人尽管躲避了抢救职责,但过后并不否定闯祸职责,也不躲避职责追查的状况。躲避职责追查,是指行为人先将伤者送往医院或许其他能够救助的场所后再脱离或逃逸,这种状况下闯祸者对伤者能够说己履行了必定的救助职责。既躲避抢救职责又躲避职责追查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肇过后既不向有关部门陈述,不维护现场,也不自动、活跃地救助受伤人员或抢救产业,而是直接从现场脱离,躲避法令职责追查的行为。因为动机不同,这三种逃逸行为体现出片面恶性的内容和程度也纷歧样,因而损害性巨细有所区别。其间,既躲避抢救职责又躲避职责追查的逃逸行为兼有两种动机,因而片面恶性和社会损害性最大。
(五)按调整目标的规模巨细为规范,将逃逸行为划分为狭义的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和广义的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
狭义的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是指闯祸行为构成交通闯祸罪后的逃逸行为;而广义的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则是包含狭义的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在内的任何交通闯祸发作事端后而逃逸的行为。其包含了细微的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和构罪的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作为对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的研讨,咱们要从广义来着手,而关于就交通闯祸违法的讨论就只需从构罪的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下手调查就足已。
(六)依据逃逸行为在科罪量刑中的不同价值,能够将逃逸行为分为作为科罪情节的逃逸行为和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
所谓作为科罪情节的逃逸,是指逃逸行为作为交通闯祸罪根本构成的必要要件决议其行为性质的一种景象;所谓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是指逃逸行为在交通闯祸罪中不是作为其根本构成的要件,而是影响其惩罚轻重的条件的景象。例如现行《刑法》第133条中段和后段的“逃逸”情节。
(七)按现行立法和司法解说的调整规范的规则为规范,将逃逸行为划分为科罪的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加剧的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逃逸致人逝世的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和指派的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15]
在《刑法》第133条和《解说》中,“逃逸”一词共呈现了四次(《解说》第2条第2款第6项没有直接运用“逃逸”一词,而是用“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代替之,其根本寓意共同),四种“逃逸”行为,尽管根本寓意均为“逃跑”之意,都是指在发作交通事端后,闯祸的首要职责者逃离闯祸现场,没有当即向有关部门陈述,协助救助受伤人员,采纳避免丢失扩展的必要办法,但它们别离针对三档不同的法定刑,别离发挥着不同的科罪量刑效果。因而,有必要将这四种景象的逃逸进行分类比较。
三、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的性质
关于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的法令性质,刑法理论上知道纷歧,首要有三种观念:其一是“罪后体现说”,以为交通肇过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逝世,这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的,逃逸是交通闯祸行为的持续,逝世是重伤后在特别状况下的必然成果,行为人对被害人或许进一步引起的成果或许有期望或听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含义;或许说,逃逸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思效果下,使闯祸成果进一步加剧的条件;[16]其二是“独立行为说”,以为交通肇过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违法行为,因而应实施数罪并罚或许按吸收犯处理;[17]其三是“别离状况说”,以为交通闯祸违法的行为人在违法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逝世的,应当依据不同状况别离对待,假如是在过错分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假如是在新的听任的成心分配下进行的,便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18]
笔者以为,违法行为是一种杂乱的社会现象,就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而言,确认其行为的法令性质既不能脱离其从前的交通闯祸行为而孤登时进行剖析,也不能局限于法条的规则而企图做到个罪容纳的圆满解决;既不能只着重行为人的片面罪行,也不能只垂青行为人的罪后体现。所以应当依据不同的状况,结合行为人的片面罪行和客观方面的体现来进行判别。因而,“别离状况说”依据不同案子中行为人的详细罪行心思别离不同状况来确认行为的性质,应当说有必定的科学之处,笔者认同此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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