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成立要件之救助方没有救助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31 15:29浏览量:1964

救助方没有救助责任
海难救助法意义上的救助是从纯救助发展起来的,而所谓纯救助,便是事前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规则或合同上的约好,彻底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救助,因此救助方有权恳求救助酬劳。这儿所说的救助方没有救助责任,有3层意义。
1、没有合同上的责任
没有合同上的救助责任,是指在海难事端发作前,没有任何合同约好救助方在海上产业遭受事端时负有救助的责任。前已述及,海难救助准则是从纯救助(或称自愿救助)发展起来的,因此,海难事端发作时要不要进行救助,彻底取决于救助方的自愿。在这种状况下进行的救助,天然应该付出酬劳。当然,这儿所说的没有合同上的责任并不包含在海难事端发作后两边所签定的救助合同,由于这种救助合同恰好是两边在自愿的基础上对救助海上产业所达到的协议。依照上述准则,假如某一项协议中事前现已约好,在发作海难事端的状况下,或人有必要对其进行救助,在这样的合同之下,即便救助成功,也无权恳求救助酬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下面几种状况下所进行的救助,救助方都无权恳求救助酬劳:(1)、遇险船的船员救助本船。船只是船员的作业场所,在船员雇佣合同中,毫无破例地都规则,船员应该妥善地保护和保养船只,当船只发作事端时,应该活跃遵从船长指挥,对船只极力施救。这样的规则便是要求受雇的整体船员要在船长的领导下,本着风雨同舟的精力保护船只的安全。作为船员,在救助船只的一起,实际上也是在救自己,因此不该恳求酬劳。可是,在下面两种破例状况下,船员依然有权恳求救助酬劳:一种状况是船员救助被弃船只。在船员雇佣制的状况下,船只一切人和船员的联系是靠船只维系的,假如船只不在了,从法律上来讲,船员赖以作业的场所和环境已不复存在,他们对该船的责任天然也就不存在了。所以,在发作海难事端、船只一切人宣告抛弃船只的状况卜,假如船员白愿将该船救回,明显超出了合同所赋予的责任,因此有权恳求救助酬劳。另一种状况是船员救助本船的姊妹船。依照船员雇佣合同,船员只要保护本船的责任,合同中并没有要求船员对其所服务的船只以外的其他船只,还要承当保护或救助的责任。换言之,当公司的其他船只遭受海难事端时,假如船员们自愿对其进行了救助,就超出了合同所赋予的责任,因此,也能够恳求救助酬劳。(2)、遇险船上的旅客救助本船。旅客尽管与船只一切人不存在雇佣联系,也无须遵守船只一切人所拟定的规则,可是,依据与船只一切人所签定的海上旅客运送合同的规则,旅客在船期间应该遵守船长指挥,与船员一道,保护船只的安全,一旦发作海难事端,应该极力施救。从实际状况来看,旅客救助本船也等于是在自救,因此恳求救助酬劳从理论上也是讲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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