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详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2 18:04浏览量:1093
在2001年《暂行规则》第三次修正从前,《暂行规则》是我国法令维护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著名商标的维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这种法令维护系统也存在一些缺点,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要,著名商标的概念界定不符合《巴黎条约》的主旨。《暂行规则》对著名商标的界说为:在商场上享有较高名誉并为相关大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只要注册商标才有资历恳求确定为著名商标,而著名商标的发作本质是国际上两种不同准则彼此退让的成果。即,当某一商标在某一国家或许区域,被相关大众所知悉,而商标一切人没有在该国家或许区域恳求注册,假如坚持“不注册,不予维护”的准则,对与商标一切人是不公正的,《巴黎条约》意义上的著名商标便是为了处理这一问题,而给予未注册且已著名的商标的一种歪斜性的维护手法⑹。
其次,该规则建立了著名商标的“自动确定为主,被迫维护为辅”准则,对著名商标进行批量确定,这种形式不符合著名商标法令维护的主旨。《巴黎条约》第六条之二规则:国或许运用国主管机关以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著名商标,现已成为有权享有本条约利益的人一切,而另一对此著名商标的仿制、仿制或翻译,用于相同或许相似产品上,易于构成紊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以职权-如本国法令答应-或应有关当事人的恳求,回绝或撤销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制止运用⑺。按照该规则,只要在发作仿制、仿制或许翻译等侵权事情时才干发动对著名商标的法令维护程序,也便是“被迫确定,个案维护”。
再次,“自动确定”的形式不能处理著名商标的时刻性和空间性的问题。著名是指被广泛知晓的一种状况,而这种状况是要跟着时刻的变迁而发作改动的。有必要以产品或许服务作为载体的商标,其被知晓的程度相同会跟着商场的改变而发作改变。一个著名商标完全能够由于产品的淡出商场而被相关大众所淡忘,不再著名,假如仍给予其特别维护,关于其它商场竞争主体来讲则是不公正的,相同假如一个商标现已达到了著名的状况,在被确定为著名商标从前是不能取得特别维护的,引起的法令结果相同不公正。著名作为一种状况相同有其自身的空间性,一个著名商标不行能在每一个区域和职业都被广泛知晓,假如该商标在案子的发作地不被知晓,给予其著名商标的特别法令维护,引起的法令结果是否公正呢?
最终,《暂行规则》所建立的确定和维护形式,在社会大众中遭到了部分的误解,被误解为是一种荣誉,是一种进步品牌价值的手法,而疏忽了它作为法令维护手法的本质,成果是部分企业忽视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进步,盲目的寻求确定,使得著名商标的确定和维护必定程度上掺入了许多主观因素,导致著名商标名不符实,危害社会大众的利益⑻。
到到2002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共确定了293个著名商标⑼,但这些著名商标的确定根据是《暂行规则》,并不是《巴黎条约》和《商标法》意义上的著名商标,2003年6月《暂行规则》废止,那么,这些著名商标的持续存在将构成一些法令维护上的缺憾和空档。
在现行的著名商标法令维护系统下,著名商标只是是一种法令维护的手法,被承认的著名商标其效能只是及于案子自身,一旦案子完毕,著名商标的任务即告完结,并发作两种法令结果:一是案子所做出的承认的法令效能即行停止,在第三时刻、对第三事情均不发作法令效能;著名商标归于一般商标,即和一般商标没有任何差异;二是本次确定作为下次维权时从前作为著名商标被维护的记载的依据。至于该商标是否持续著名,应当由商场来点评。在实际中,有部分企业持续在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上标识“著名商标”的字样,这样必定程度上加大了大众对著名商标的误解,不利于我国著名商标法令维护系统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应当出台相应的规则,不论是按照《暂行规则》仍是按照现行的 法令法规确定的著名商标,应制止企业在宣传中或许产品包装上标识著名商标的字样,关于那些按照《暂行规则》确定的著名商标,能够作为“从前被作为著名商标被维护的资料”,这样不只能够处理前史遗留问题,并且关于标准著名商标的办理也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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