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继承案例及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2 08:06浏览量:2313
现在,我国法令关于公司股权承继并没有清晰的规则,使得因股权承继而发生的胶葛不能够得到更好的处理,下面咱们就来看一个有关公司股权承继问题的事例及剖析,期望对大家能有所协助!
案情
北京某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物公司)于2005年8月份拟定的公司规章载明:公司由李某、张某、田某、薛某四名股东一同出资建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由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四名股东出资份额分别为35%、25%、20%、20%。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悉数出资和部分出资。
2006年9月17日,李某因一同交通事故不幸逝世,李某的爸爸妈妈和妻子作为榜初次序承继人达到共同协议:李某所持有的食物公司35%的股份由李某的爱人孙某承继。孙某拿着协议书找到公司,要求食物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处理股东改变登记手续。
2006年11月,食物公司举行股东大会,构成不同意孙某成为公司股东的抉择。同年11月29日,食物公司举行股东大会,构成公司规章修正的抉择。该规章规则:股东逝世后,承继人能够依法取得其股份产业权益,但不当然取得股东身份权。
孙某因而向有关法院申述,要求食物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处理股东改变登记手续。
律师解读:
本案中的焦点便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承继问题。针对此问题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做出了一致规则:“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承继人能够承继股东资历;可是,公司规章还有规则的在外”,对此法令规则怎么了解和适用便是本案的要害。
榜首,该条规则承继人“能够承继股东资历”,这是立法上初次清晰股东资历的可承继性,股权的承继应包含股东资历。承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清晰,可承继的合法产业包含“有价证券”。公司法的规则实际上承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股权”,既包含产业价值,也包含股东资历,两者都是能够承继的。
第二,依照该条的规则,股东资历原则上可承继,经过公司规章扫除股东资历的承继是“在外”景象。本案中,在食物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最大股东李某身故之后,公司排挤其承继人孙某成为股东,两边对簿公堂。在确认系争股权的归属之前,意味着李某生前所持有股权无人代表行使。依据公司规章,关于公司严重事项的股东会抉择无法有用构成,公司的管理无从谈起。公司法的规则标明,有限公司的资历性应优先得到考虑。但这也不是肯定的,在股权承继的问题上,如有必要,能够经过规章的规则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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