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3 13:17浏览量:732
著作权维护与商业隐秘维护在某些方面存在共同点,具有亲近的联络;在有些方面两种维护办法之间的边界也比较含糊。这两种维护办法存在本质上的差异。首要体现在:
(1)维护目标不同。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隐秘的维护目标包含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两类。其间技能信息不只包含有关规划、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办法等完好的技能计划,还包含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能作用、取得的有价值的技能数据、针对技能问题的技能窍门,以及技能中的思维内容。运营信息首要包含:运营战略、办理窍门、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战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著作权法只维护著作以及著作的表达方法。我国著作权法所称著作,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法仿制的智力创造作用。
(2)构成要件不同。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隐秘有三个构成要件,分别为不为大众所知悉;能给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经权力人采纳了维护办法。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法令》,著作权法所称著作,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法仿制的智力创造作用。其应当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条件:首要,著作应当是思维或爱情的体现。其次,著作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维护的期限不同。
我国根本法令并未清晰规则商业隐秘的保密期限。一般依据《合同法》的诚笃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诚责任,只需该项商业隐秘未被揭露,仍归于法令意义上的商业隐秘,则知悉该商业隐秘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持续实行保密责任,直到该项商业隐秘揭露停止,即当事人保密责任的期限与商业隐秘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依约好。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司法文件也对该问题作出了迥然不同的规则。首要包含如下几种规则:直接规则保密责任的期限与商业隐秘存续的期限相同。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隐秘案子有关问题的定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第十四条;原则上规则保密期限为技能隐秘的存续期,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依约好。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能隐秘维护法令》第十九条;规则保密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好,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保密期限为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不同的著作权权力的维护期限作了具体规则。《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则,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维护著作完好权的维护期不受约束。第二十一条规则,公民的著作,其宣布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则的权力的维护期为作者毕生及其逝世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逝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协作著作,截止于最终逝世的作者逝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著作、著作权(署名权在外)由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享有的职务著作,其宣布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则的权力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著作初次宣布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著作自创造完结后五十年内未宣布的,本法不再维护。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拍摄著作,其宣布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则的权力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著作初次宣布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著作自创造完结后五十年内未宣布的,本法不再维护。
(4)维护的办法不同。
商业隐秘权力人首要经过自行采纳保密办法维护商业隐秘。例如:缔结保密协议、拟定保密制度、进行保密训练、给商业隐秘划定密级和清晰标识、设置隐秘作业区域、装备专门存储和传输商业隐秘的电脑打印机等等。而著作权是依据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则取得的,著作一经完结,只需契合法令规则的著作的条件,即可取得著作权,而不管该著作是否宣布。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则,中国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著作,不管是否宣布,都按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虽然著作权维护与商业隐秘维护存在许多差异点,但咱们仍不能忽视两种维护办法间的联络。作者或许说商业隐秘所有人应首要仔细剖析其所有的著作或许说商业隐秘的特色,再决议选用何种维护办法。也能够使两种维护办法结合运用,充分运用各维护办法的利益,一起运用不同的维护办法来补偿各维护办法自身的缺乏,然后到达维护的最佳作用。
经过上述剖析能够看出,著作权维护与商业隐秘维护都归于知识产权维护的领域,都是维护无形的产业。有些信息既满意著作的条件,又满意商业隐秘的条件,企业能够归纳考虑各种因素后,挑选更适宜的维护办法。两种维护办法在必定程度上正好构成互补联系。缘此,关于一些特别的信息,能够对信息进行肢解,然后依据各肢解部分的特色,挑选适宜的维护办法,使两种维护办法在一项信息上结合运用、互补优缺,以求到达维护的最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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