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3 15:28浏览量:1652

今天上午合议庭审理一同名字权纠纷案子。这个案子许多搭档讨论过,到现在我心里还没个底,尽管承办人不是我,但及时弥补常识盲点是十分必要的。有几个点,我比较疑问的,想跟有爱好的朋友讨论一下。
根本案情是这样的,甲在特定职业创业致富,具有一家公司,其个人业绩许多媒体都有报导,乙是甲手下打工的,看到甲的成功,觉得有商机。所以建立了一家冠有甲个人名字的公司,其运营范围同甲。上一年甲和乙建立的公司签定了一张协作协议。协议内容首要触及将甲在某处的房子租借给乙公司运用,并约好了乙公司盈余分配比例,若乙公司未盈余,甲应当贴给乙公司必定金额。在该协议实践实行中,甲未将房子租借给乙公司,也未将盈余进行分配。乙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重视宣扬甲个人业绩,并招引了许多慕名而来的加盟商。现,甲申述乙公司侵略其名字权,肖像权,要求赔偿损失。
疑问一、本案怎么定性,是名字权、肖像权的侵略,仍是归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有观念以为甲是自然人,不是商事主体,由于他建立了公司在运营,所以真实的商事主体应当是甲的公司。所以本案不归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有观念以为假如确定乙公司的建立归于侵略了甲的名字权等,那么意味着工商登记部分也是权力的危害者。对此,我个人不赞同,由于工商部分只承当方式检查职责。别的前段时间看到案例说,未满18周岁的驾驭员闯祸,被法院确定为无证驾驭,那么交通部分是不是也应当承当其发证时审阅不严的职责?挺有意思的案例。
四、在本案中被告抗辩称,甲明知乙公司的存在,并与其签定有协作协议,能够推出甲是赞同乙运用甲名字注册公司的。那么,对此,可否以为甲和乙公司之间签定有协作协议,意味着便是甲明示赞同乙公司运用甲的名字?明示,是不是必定要书面,清晰说明??
五、实践中存在着整个店进行盘让的案例,不光店的产业进行了转让,店的运营权也会随之转让,尽管法令是不认可这种转让的。那么,可否以为,甲原意是将协作协议中的店面进行转让给乙公司,并从情理上揣度,也答应乙公司使用甲个人业绩进行一些操作?因此在协作协议中甲和乙公司有不能危害甲的声誉,且应当准时交纳税款等约好。
在案子的审理中,发现自己所知的真是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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