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答辩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2 16:54浏览量:2358
假如有人告你著作权侵权你会怎么办呢,那么就找一个好的律师帮你做辩论吧,那么写著作权侵权辩论状究竟有些什么要求呢,要从哪些方面来做辩论呢,相关的法令知识有哪些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辩论状
一、辩论人已无涉案书本可供出售,其行为在原告起诉前早已中止。
辩论人之所以会购进《2011年序列之一关键精编》。是因为在2010年9月25日的前两天,有人曾屡次来问询有无该书。所以2010年9月24日,在有人上门推销该书时,辩论人就购进了9本依照该类小书店的常规,购书一般不超越10本。2010年9月25日,该人又来问询,承认有书后就走了。过了不长时刻,就发生了诉状中的“公证行为”。之后西安市文明法令总队即没收剩下悉数书本,并下发《行政处分决定书》。
因而,辩论人书店已无涉案书本可供出售,在行政处分后就不会再持续该行为了。
二、诉求二的三万元的经济丢失无法无据,应予驳回。
1、本次出售行为未形成危害结果。
涉案书本的上市时刻为2010年9月20日左右,2010年9月25日辩论人刚开始出售,就被原告的“公证行为”及承受行政处分,涉案书本根本就没有正式出售,对原告未形成任何影响及危害结果。
2、本次出售行为已遭到行政处分。
西安市文明法令总队在接到原告的告发后即对涉案行为进行处分,辩论人交纳了罚款¥2000元。
3、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则“侵略著作权或许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侵权人应当依照权力人的实践丢失给予补偿……。”的相关规则,辩论人的行为并未对原告形成任何危害结果。何况原告应对自己的实践丢失供给合法的依据,而不是只要是相似知识产权侵权案子,便是一致价3万元。这只会形成各项费用的增高。
因而,原告应有合法、合理依据建议自己的实践丢失。
三、诉求三各项费用显着过高,应予驳回。
1、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现实及法令依据,才导致了相关费用。
2、关于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问题。《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六“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包含权力人或许托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详细案情,可以将契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则的律师费用核算在补偿范围内。”的有关规则,并未涉及到交通费,且原告的交通费过高;而律师费,一方面不契合《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规范》,另一方面该规则仅是用了“可以”来规则,并不是“应该”,法庭应结合整个案子来归纳判别。且在司法实践中,由被告承当律师费的判定不多。
因而,对原告要求的各项费用,辩论人以为即不合理也不合法,应予驳回。
四、诉讼费用不应由辩论人承当。
1、2010年9月25日原告“公证行为”后,就向西安市文明法令总队告发,辩论人即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及2000元的罚款。实践上,原告的利益已得到保护,没有必要再经过诉讼处理。
2、辩论人在收到本案传票后,即采取了活跃的情绪,屡次企图经过调停处理,一方面表明晰情绪,另一面是为了下降两边的诉讼本钱,但原告均予以回绝。
3、法院对诉讼费用的收取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准进行核算,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无据,才会形成诉讼费用的过大。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辩论人:
20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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