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和续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8 10:28浏览量:2530

注册商标的有用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核算。注册商标有用期满,需求持续运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请求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请求的,能够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请求的,刊出其注册商标。每次继展注册的有用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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