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与劳动合同的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30 09:19浏览量:989

按劳动部有关告诉的要求,用人单位因"非典"导致效益下降或罢工停产的,能够调整工作时刻等用工方法,但不得以此为由免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此规则社会影响很大,其法理根底和法令根据是否足够呢?
法理上要处理的问题是:"非典"是否归于不行抗力,抑或是形式改变?笔者观念是对此不行混为一谈,须具体分析:在特定条件下"非典"能够归于不行抗力,如用人单位因"非典"被依法在较长时刻内强制阻隔,在此情况下,对单位来说,"非典"已契合了"不能预见、不能战胜和不能防止"的特征。而在其他特定条件下,如用人单位因"非典"导致歇业超越较长时刻仍不能康复经营的,也可归于形式改变。至于何谓"较长时刻",应由法令或司法解释予以界定。
法令上要处理的问题是:"非典"是否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所谓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该项规则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实行,经当事人洽谈不能就改变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动合同,可是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动者自己,并按规则付出经济补偿金。笔者观念是在"非典"归于不行抗力或形式改变时能够适用于该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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