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收费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4 03:43浏览量:1571

收费规范,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规范,但最高不得超越上述规范的30%。
第五条财物评价收费一般根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财物评价收费规范帐的财物能够按评价值核算。
第六条国外和港、澳、台区域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个人托付评价,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价组织自定收费规范,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办理规则结算。
第七条财物评价组织能够依照评价项目的繁简程度、时刻要求、评价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价作业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则收费规范规模以内,与托付单位商定收费额。企业托付评价付费的确有困难的,经过两边洽谈,评价组织可减收费用。
第八条财物评价收费实施谁托付谁付费的准则。托付方与受托付方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价规则签定财物评价项目协作合同或协议书,清晰评价项目收费额或计费办法。评价费一般可预收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评价承认后结清。
第九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财物评价收费的监督、办理,对违反规则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办理条理》及有关规则予以查办。
第十条财物评价收费办理的详细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国有财物办理部门拟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财物办理局存案。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