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1 20:46浏览量:2709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文  号:交公路发[2015]59号
发布日期:2015-4-20
收效日期:2015-4-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造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建造商场办理,进步公路建造商场监监察看作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交通运输部安排修订了《公路建造商场监察作业规矩》,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履行。原《公路建造商场监察作业规矩》(交公路发〔2012〕210号)一起废止。
附件:1.公路建造商场监察考评表及评分办法
2.公路建造商场监察作业程序
交通运输部
2015年4月20日
公路建造商场监察作业规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造商场办理,建造一致敞开、竞赛有序的公路建造商场环境,维护公平、公平、诚信的公路建造商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从业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造商场办理办法》等法令、规章,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本规矩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及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安排的公路建造商场监监察看活动。
公路建造、规划、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商场从业单位和有关人员应依法承受监监察看。
第三条监察作业实施一致安排、分级办理、部省联动、专家参加的作业办法。
交通运输部担任拟定全国公路建造商场监察作业原则,树立部级监察专家库,编制监察作业方案,安排实施全国公路建造商场要点监察,辅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展开公路建造商场监察作业。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担任拟定本辖区公路建造商场监察作业规矩,树立省级监察专家库,编制年度监察方案并安排实施,安排本辖区公路建造商场监察作业;依据交通运输部拟定的全国公路建造商场监察方案,合作部监察作业组展开监察作业。
第四条监察依据和标准:
(一)公路建造办理相关法令、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职业的技术标准和标准;
(三)工程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规划文件、招标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国家及职业其他相关规矩。
第五条监察作业应遵从公平公平、科学标准、郑重其事、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监察内容与办法
第六条监察包含以下专项内容。
(一)商场准入办理;
(二)建造程序履行;
(三)招标招标办理;
(四)信誉体系建造;
(五)合同履约办理;
(六)其他相关作业。
(具体内容见附件1公路建造商场监察考评表及评分办法)
第七条监察作业采纳归纳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归纳监察是对一切监察专项内容和相关项目履行状况进行的全面监察。
专项监察是对部分监察专项内容和相关项目履行状况进行的具体监察。
第八条监察作业实施监察作业组担任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监察内容和项目特色,在监察专家库中选调相关方面专家组成作业组,组长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遴派,或托付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组长单位派出。
第九条监察作业一般按照下达监察告诉、组成监察作业组、听取作业介绍、现场监察、交流监察定见、提交监察陈述的作业程序安排进行(具体作业流程见附件2)。必要时,也可采纳随机检查、暗访、托付取样实验等辅佐方式。
第三章监察作业要求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依据全国公路建造商场整体状况,在每年第一季度拟定年度监察作业方案,清晰监察省份和相关要求,一致布置全国公路建造商场监察作业。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地状况,确认年度监察区域、要点项目和具体要求,拟定监察方案并安排实施。
第十一条监察项目由监察作业组依据监察内容在赴现场前确认。
交通运输部要点监察国家高速公路网等要点建造项目,也可挑选其他高速公路或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原则上每省(区、市)选取2个项目,每个项目检查的合同段一般不少于3个,合同段总数少于3个时选取悉数合同段。
第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树立监察专家库,并实施动态办理。归纳监察作业组专家不宜少于5名;专项监察作业组专家不宜少于3名。对监察专家的挑选实施逃避原则。监察专家应严厉遵守有关规矩,履行监察标准,对监察作业担任。
第十三条监察作业组完结现场监察后,应按照《公路建造商场监察考评表》(详见附件1)对监察内容进行监察点评,监察点评包含职业办理和项目办理两部分内容。
归纳监察以被监察区域职业办理和项目办理为点评目标,分别对每个单项作业进行评分,再进行加权归纳点评。
专项监察以单项作业为点评目标,分别对职业办理和项目办理进行点评,再进行加权归纳点评。
第十四条监察完毕后一周内构成监察陈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监察陈述,构成监察定见书。监察定见书应指出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问题处理定见及整改要求;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监察人员应严厉遵守中心八项规矩、廉政原则和作业纪律,认真履行监察程序和标准。
被监察区域和单位应严厉遵守有关规矩,不得以任何名义超标准招待,严厉控制会议规划和陪检人员、车辆数量等。
第四章成果处理
第十六条被监察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担任安排相关单位按监察定见书(或通报)提出的整改要求,在接到监察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安排监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陈述。安排监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整改状况可当令安排复查,直至到达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依据监察成果,对办理严厉、商场秩序标准、项目实施杰出的可给予表彰;对发现的严峻违法违规行为,按办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商场监察所触及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信息归入信誉办理,在公路建造商场信誉信息办理体系中予以记载,并归入年度信誉点评。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树立公路建造商场监察状况通报原则,将全年公路建造商场各类监察状况进行通报,对职业办理和项目办理好的经历和做法予以推行,对监察中发现问题多、性质严峻的区域、项目和有关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年度监察作业状况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年度监察状况,以及在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成果等相关信息,经过信誉信息渠道或媒体向社会揭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据监察作业需要,执行职责单位、人员和作业经费,保证监察作业作用。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按照本规矩,拟定本区域公路建造商场监察作业规矩。
第二十三条本规矩由交通运输部担任解说。
第二十四条本规矩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路建造商场监察作业规矩》(交公路发〔2012〕210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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