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1 13:40浏览量:5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判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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