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5 22:31浏览量:2329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则:“下列债款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应由一方以个人产业清偿:
一、夫妻两边依《婚姻法》的规则,约好由个人担负的债款,但以此躲避债款的在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私行赞助与其没有抚育、奉养责任的亲友所负的债款;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单独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
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款,如婚前个人的债款、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款。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款,不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逝世,均由其个人承当,另一方没有还账责任,当然,假如后来两边弥补约好的,按其约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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