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间能否提起解除合同确认之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7 19:56浏览量:1904
【案情】
1998年6月3日,原告饮食服务公司与被告周一庆签定了一份《协作建房合同书》,约好由被告在原告坐落田阳县城高中路口旁搁置空地上出资缔造一幢二层高楼,协作期限为50年(即从1999年5月3日起至2049年5月3日止)。合同签定后,两边均按合同实行,至今已10多年时刻。2009年11月23日,为了加速田阳县旧城改造作业脚步,改进县城旧貌,县政府下达了《关于加速县城旧城改造作业的告诉》,将原告房子列为要点改造的危旧房之一,要将本来的危旧房悉数撤除,按建造部分规划重建综合性商贸住宅楼。因而,原、被告的《协作建房合同书》不能实行,原告遂向法院申述恳求免除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6月3日签定的《协作建房合同书》,并要求按合同约好一次性补偿原告的丢失。
【不合】
处理本案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三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安排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联系和人身联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中,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原、被告诉争的房子是归于田阳县城改造的政策性拆迁规模内,要求免除两边所签定的《协作建房合同书》,并要求按合同约好一次性补偿原告的丢失。这样的诉讼恳求契合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的申述条件,故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种观念以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则,“当事人一方建议免除合同的,应当告诉对方。合同自告诉抵达对方时免除。对方有贰言的,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承认免除合同的效能。”据此,免除合同归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治问题,法院不宜干与。只要对免除合同有贰言时,当事人才可向法院提起承认之诉。因而,本案原告向法院提起恳求免除合同之诉,不契合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的条件,故法院不该立案受理该案。
【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则:“当事人洽谈一致,能够免除合同。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免除合同的条件。免除合同的条件成果时,免除权人能够免除合同。”据此,免除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合同的当事人,而不是第三人,也不是裁定组织或人民法院。本案中,原、被告两边诉争的房子归于政府旧房改造拆迁规模,两边所签定的《协作建房合同书》现已不能持续实行,应经过与政府拆迁部分进行洽谈安顿,并间断实行合同,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纠纷,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规模。此外,原告不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与被告免除合同,合同经过两边洽谈处理,合同自身不需经第三者免除,法院只能对免除合同的效能进行承认,合同合法免除的有用,不合法的无效。因而,笔者认同第二种观念,法院不该受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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