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3 12:04浏览量:1151

国家国有财物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
国有财物产权挂号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12月5日 国资综字(1990)第66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有财物产权挂号管理作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财物管理作业的告诉》的要求,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财物产权挂号是指国有财物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财物安排产权挂号,获得所有权凭据和承认占有、运用单位国有财物经营权的法令行为。
第三条 但凡占有、运用国有财物的企业和施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总称企业单位),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则,向国有财物管理部门申报、处理产权挂号手续。
第四条 国有财物产权挂号管理作业由国家国有财物管理局和当地各级国有财物管理部门安排施行。
各级国有财物管理部门担任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运用的国有财物产权挂号作业。
国有财物管理部门能够托付其它机关处理产权挂号手续。
没有建立国有财物管理机构的当地,由财政部门处理产权挂号手续。
第五条 各级国有财物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运用的国有财物产权挂号状况定时陈述上级国有财物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国有财物管理局担任一致拟定国有财物产权挂号表(表式附后)。产权挂号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财物具有所有权的法令凭据,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运用国有财物的法令凭据。
第七条 占有、运用国有财物的企业单位在填写产权挂号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 国有财物产权挂号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化的状况,每年填写一次。国有财物管理部门发现填写内容与实际状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挂号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从头进行挂号。
第九条 国有财物产权挂号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称号;
(二)居处;
(三)法定代表人;
(四)经济性质;
(五)主管单位;
(六)财物总额;
(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
(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第十条 企业单位的称号、居处、经济性质发作改变以及增设或吊销分支机构时,应向国有财物管理部门处理改变挂号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分立、兼并、搬迁、被吊销,应在主管部门或批阅机关同意后30日内,向国有财物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产权变化挂号,并按国家规则对其国有财物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价,挂号造册,办妥交代手续,妥善处理,避免国有财物被侵吞、哄抢或变相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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