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想注销已享受的优惠会被补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7 10:14浏览量:378

【问题】
外资A企业,1998年建立,1999年有收入并盈余,依法享用了免税方针,后因种种原因,企业一向未有收入,但每年仍然有管理人员相关费用发作,厂房仍然租借,便是未再有收入,2009年如想刊出A企业依法予以享用的免税会有问题吗?A企业的这种状况是否算符合税法的要求,有何规则?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方针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告诉》(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关于享用定时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作改变的处理规则,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享用定时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运营事务性质或运营期发作改变,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条件的,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则补缴其此前(包含在优惠过渡期内)现已享用的定时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运营事务内容和运营期限等改变状况进行审阅。
所以,假如您所述的企业在最初请求享用外资企业所得税减免方针时的运营期限是十年,那么企业在刊出时假如未满实践的运营期限则将会被补征之前已享用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别的,关于A企业在华运营十年只要一年有收入而其他年份均没有收入,却能持续运营下去,这种状况应该归于税务机关要点查看目标,在企业请求刊出时,一般主管税务机关会对企业进行至少追溯三年的税务查看,象您这种状况应该会引起特别重视,由于,正常企业不会接连八、九年没有收入还能持续存活下去,而且还会发作一些相关的费用,所以,该企业行将面对的不仅是之前享用优惠税款是否将被补征的问题,还将面对对以前年度的税收状况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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