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效力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4 00:17浏览量:450

案情简介:
消防支队将商业公司出资1400万元,在前者获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兴修的消防训练大楼租借给商业公司开办酒店,租期25年,后因酒店运营困难寻求消防支队协助处理未果而引发歇业及胶葛。
争议焦点:
1.租借合同的效能?
2.合同无效后处理?
裁判关键:
1.租借合同的效能确认。消防支队运用的土地是经过划拨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用处为市政公用设施,用作建盖消防训练大楼,消防支队未经同意擅自改动土地用处和房子运用性质,建盖房子作为酒店连同划拨土地运用权一并租借给商业公司用于租期长达25年的商业运营,违背我国土地办理法中关于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用处运用土地的强制性规则,合同无效;因商业公司在签订合一起对消防支队划拨土地运用权性质及房子情况,未尽充沛留意责任,对合同无效存在差错,一起考虑到消防支队在合同实行中未获实践利益,故商业公司应自傲歇业期间经济损失。
2.两边返还及损失赔偿。根据法令确认无效合同的处理准则,商业公司返还租借物和消防支队返还出资款属一起实行责任的领域,商业公司提出消防支队应在其腾交房子一起返还全额出资款理由合理。
裁判根据或参阅:
1.相关根据。《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第52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土地办理法》(1999年1月1日)第4条,“……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用处运用土地。”第12条,“依法改动土地权属和用处的,应当处理土地改变登记手续。”《城市房地产办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56条,“以盈利为意图,房子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法获得运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子租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则。”《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28条,“土地运用权租借是指土地运用者作为租借人将土地运用权伴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借给承租人运用,由承租人向租借人付出租金的行为。”建设部《城市房子租借办理方法》(1995年6月1日)第25条,“以盈利为意图,房子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法获得运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子租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方法,应当依照财务部《关于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偿运用收入征收办理的暂行方法》和《关于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偿运用收入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则》的规则,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办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公布新的规则时,从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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