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该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0 23:34浏览量:141
导读:关于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认的案情应怎么处理本文依据一同无法确认职责的交通事端事例,通过资深律师的点评,为您叙述了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认应怎么处理的常识,以下内容均为听讼网总结收拾。
案情回放:
2008年某日,本案中闯祸司机驾驭小型客车,在由南向北行进至路口时,因其在夜间行进时未下降行进车速,且行为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时,未按导向标志行进与自行车相撞,形成自行车骑车人受伤的交通事端。该事端经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大队处理,因其时刚清晨,路上无人目击此次事发通过,且对方坚持以为自己也是在绿灯亮的情况下通行,然后使交警无法进行职责确认。自行车骑车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医治,现在尚留传后遗症,现其预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为事端职责无法确认,故骑车人心中无底,故其向本律师咨询,其案子的终究成果怎么。
焦点叙述:
本案中,两边都以为自己是在绿灯下通行,然后导致交警无法作出职责确认,进入诉讼阶段后,举证职责成了胜败的要害。因为举证职责的实质乃在于败诉的危险应由谁来承当,因而怎么确认举证职责成了此案的焦点。
事例点评:
被告应承当举证职责。《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东西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假如可以证明危害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不承当民事职责。那么,本案中的小客车是否归于高速运输东西呢从立法原意来看,衡量是否归于高速运输东西应以是否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为规范,而机动车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东西因为自身的质量、体积及动力等影响,即便以较慢的速度行进也会对周围形成影响,这已在人们日常日子的经历和上面的事例中得到印证。因而,对高速运输东西的了解应是着重东西自身而不该着眼于是否高速,故本案中被告的车辆通过十字路口时虽速度已低,但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第123条关于无过错职责的规则,然后依照《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74 条第2款规则,适用举证职责倒置,由被告司机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危险。一起,《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驭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路途交通安全法作为特别法,其实际上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则,更进一步阐明机动车应适用高速运输东西,适用无过错准则,然后适用民诉法和依据规则关于举证职责倒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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