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报案致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0 10:08浏览量:552

未及时报案致事端职责怎么确认?
2007年12月15日18时许,钱某乘坐其父驾驭的自行车由南向北在某公路行进时遇相反方向季某驾驭的某机动三轮农用运输车,因该车满载树枝而发作相刮撞,致钱某受伤。季某驾驭的某机动三轮农用运输车车主为刘某,季某与刘某系帮工联系。该案因未及时报案,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大队无法确认此次事端职责。
【裁判关键】
依据相关法令规则,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在受害人具有差错的状况下,依据差错程度恰当减轻加害人的补偿职责。在本案中,归纳此次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程度,季某与刘某没有依据证明钱某存在差错状况,故机动车一方应负事端悉数职责。因刘某系该交通事端车辆车主,季某与刘某又系帮工联系,故该补偿职责应由刘某承当。
【剖析】
一、帮工人季某是否承当职责
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发作交通事端致人危害,其民事补偿主体为被帮工人。被帮工人承当职责的法令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三条的规则:“为别人无偿供给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危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其法理依据在于,被帮工人作为车辆的运转分配和利益的具有者,让其承当职责契合谁分配、谁获益、谁负责的规范。故被帮工人刘某对帮工人季某在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致钱某危害的行为承当职责。
二、车主刘某与受害人钱某的职责怎么区分
在本案中,焦点问题是怎么区分车主刘某与受害人钱某之间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从此能够看出,交通事端确认书的性质被界定为依据。已然为依据,人民法院理应依法对交通事端确认书予以检查。而本案中因为未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无法确认事端职责,这就需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职责人的规模、差错的举证职责予以客观、全面的剖析。
修正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驭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理办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此款确认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端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但并不否定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存在重大差错的,能够减轻机动车方的补偿职责。此项修正之后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有差错的,依据差错程度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的,承当不超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一款规则:“受害人对同一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差错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则,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则规则:“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能够看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的职责分配过程中,由本来只需在受害人存在重大差错的状况下,才予以相应减轻加害人的补偿职责修正为只需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有差错的,依据差错程度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对机动车一方减责指的是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在事端中存在差错这样一个现实。因为受害人一方一般状况下仅就其受到了客观危害的成果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请,其不会标明自己在事端中存在差错,然后到达对自己有利的法令适用成果,这就产生了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职责,也就是说,在这种状况下,机动车一方应当对受害人存在差错负举证职责。因而,关于减责现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当举证职责,其一般状况下也会活跃行使以减轻自己一方的民事职责,假如无法证明这些现实的存在,那就必定要承当对其晦气的法令结果。
综上所述,季某与刘某没有依据证明钱某在此次交通事端中存在差错,应当承当悉数补偿职责,而季某与刘某系帮工联系,故该补偿职责应由刘某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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