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再婚生育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6 04:42浏览量:2795

再婚前两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收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要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能够享用独生子女待遇。契合法令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则再婚后生育的孩子逝世的,能够同意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一条 契合法令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则再婚后生育的孩子逝世的,能够同意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成活而再婚前生育的孩子逝世的,不能再生育孩子,但《法令》规则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在外。
第十二条 契合《法令》规则能够生育第二个孩子,生育妇女年纪超越二十九周岁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间隔时间能够缩短为3年。归于法令第十六条第(二)项状况的,不规则间隔时间。
第十三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享用《法令》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则的优待:
(一)契合《法令》规则生育两个孩子,只成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二)未生育孩子,依法只收养一个孤儿的;
(三)再婚前,一方只要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享用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待遇;
(一)婚后未生育或许收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逝世,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二)离婚前只要一个子女并由对方抚育、离婚后不再成婚,也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五条 再婚前两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收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要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能够享用独生子女待遇。
相关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则。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相互抚育的责任。
一方不实行抚育责任时,需求抚育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交给抚育费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
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
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交给奉养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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